第933章 法家栋梁(第1 / 2页)
吕翰林一愣,低头思索片刻后,猛地抬头,道:“方虚圣大才,下官不如!此罪名极为贴切,不可更改一字,刑殿断不能拒绝!方虚圣当为法家栋梁!”
方运道:“由于人族法制落后,一些案件没有准确的罪名,需要三法司或刑殿复核后决定,而本县乃是试点,可以不经三法司复核,除非刑殿反对,否则可根据律法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而律法中,没有贩卖瘟疫、制作瘟疫等罪名,本县说的可对?”
众人一见连刑殿翰林也无比佩服方运,便放下心。
那些病人家属虽然也想那三人死亡,但大都认真聆听,觉得吕翰林说的有道理,毕竟对方是刑殿翰林,只不过他们的感情无法认同。
“吕翰林客气了。”方运谦虚地道,这其实是后世很普通的罪名,由数不清的司法精英的智慧积累而成。
“但若一个人误拿了砒霜,毒死许多人,涉及公共安全问题,如何判罚?”
“理应算误杀,刑期从流放五年到二十年不等,不会死罪。”
“由于情节过于严重,理当判死刑。”
方运道:“吕翰林所言极是。咱们举例说明,若有人只想让别人吃泻药,结果误拿了砒霜,毒死一个人,如何判罚?”
方运道:“鉴于这些人长期、大范围进行贩卖和传播瘟疫,并且几乎导致多人死亡,虽然杀人未遂,也理当重判,不知吕翰林是否还有异议?”
“各国律法虽有不同,但若是在人员众多之处投毒,哪怕没有毒死人,也适用于死刑。只是,剧毒有绝对致死的能力,而病死肉没有绝对致死的能力,不能混为一谈。”吕翰林道。
于是,方运用新的罪名宣判,然后亲自书写成文书,传书给刑殿,只要刑殿认可这个罪名,那不仅可以判处三人死刑,而且可以围绕“投放危险之物罪”形成更多的扩展,或许下个月就会有与这个罪名相关的文章刊登在《圣道》之上。
方运道:“那么,咱们谈第二个条件。投毒罪,普通投毒只要不死人,不会判死刑。但在人员如此多的公众场所投毒,是否适用于死刑?”
吕翰林道:“这些瘟疫的确不下于剧毒,但实际上,他们只把瘟疫当成一种毒性不是很高的毒物,可以说是严重的泻药,而并非砒霜。并非想故意杀人,当然,实质上造成严重后果。”
吕翰林没有说话,沉思片刻,道:“不若方虚圣摆脱‘投毒罪’的概念,判决一种全新的罪名,然后由圣院批复,如何?”
方运继续道:“既然没有瘟疫相关罪名,那本县就应该引用相似的罪名,以毒代替瘟疫。”
方运想了想,道:“那好,本官就更改罪名。既然毒与瘟疫同为危险之物,那不如改变投毒罪名,直接定为‘投放危险之物罪’。不过,为了把这个罪名与谋杀等罪区别,还要加一个限定条件,那就是危害公众安全。若是投毒只涉及一人,那便是故意杀人,若是在公共场所或范围较大,危害了公众安全,那便是‘投放危险之物罪’。”
“的确如此,人族律法有所缺陷。”吕翰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