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千禧年代 第1351节(第4 / 5页)
另外,还比较糟心的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业界惯例是先使用后付费,一旦和易科闹翻,这笔不菲的专利费不知道会拖到什么时候才能裁决。
雅各布思考片刻,说道:“如果我们起诉易科,一个方向就是要证明易科在试图做专利反向劫持。”
专利反向劫持,就是指易科这样的公司有策略性的利用FRAND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意图达到尽量少支付、拖延支付甚至不支付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目的。
这方面的案例实际上比较少,因为,拥有专利的一方往往比较强势,但如今……易科实际并不弱势,它就是在有策略的搞事。
霍伊斯点了点头,心中衡量着是否存在把易科树立成“专利反向劫持”典型的可能性。
FRAND原则,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霍伊斯说到这里停顿了一会,示意自己这段话很重要。
欧美法院通常是把FRAND原则认定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实施者可请求专利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原则”是实质性的“合同”,是有合同效力的。
只要易科,或者,只要任何人愿意支付合理的技术许可费来使用专利,法院就会默认这个费用足以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会对相关的禁令进行限制。
就是说,只要易科愿意磋商,愿意交钱,高通的禁令限制就不会受到太多的支持。
正因为这种案例较少,或许更能增加可行性。
“雅各布,霍伊斯,实际上,我们这边和欧洲的FRAND原则对易科现在表现出来的行为比较有利,但中国那边理论上反而对我们有利。”高级副总裁黛西指出了一个利好。
霍伊斯立即赞同道:“确实,按照中国法律,标准必要专利属于我们专利权人的私有财产,易科未经许可的实施专利属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这是不同国度对于FRAND原则的不同解读。
而易科与方卓所展现出来的态度显然是愿意磋商,是在积极的履行善意谈判义务,如果彼此磋商不成,裁决会综合衡量的给出最终定价。
雅各布明白了霍伊斯的意思,这边刚开始有苗头有可能,那边已经在考虑最终裁决的因素了。
或者说,方总表现出来的善意只是假象,他只积极不缴费,只善意不停手,就是奔着最后的裁决去。
这种角度的考虑会不会更符合自己对方总的了解?
雅各布在心里给了一个肯定的答案,FRAND原则下的“合理许可费”不是一个厘定的数字,而是一个可谈的区间,彼此都保持“善意”,但认知不同,也一样是闹到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