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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章 同命不同价(第2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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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向来注重首功制,洪武年间,沿海出现倭乱,朱元璋给出的军功赏赐标准是凡总旗军士弓兵生擒一人者,赏银十两,斩首一级八两,民人生擒贼一人银十二两,斩首一级十两。

后来朱棣时期,连连出征漠北,更注重首功,他拟定的军中赏罚号令,明确规定,哨马生擒一贼,赏银三十两。斩获首级一颗,赏银二十两。

明宣宗时,南方蛮贼作乱,朝廷激励将士剿贼,出台新政策,斩贼首三颗及以上,军阶升一级,斩首两颗及以下,俘虏一两人、斩杀从犯,只给财物赏赐,不升军阶。

土木堡之变后,军功记首,更是成为明军主要激励制度。

明宪宗时,奖励制度更全面。

朱以海很重军功,不仅讲究厚饷养军,也更讲究军功赏赐。

赏赐分功城赏和首级赏。

攻城以云梯攻城为例,第一个攻入府城的赏银二百五十两,州城二百两,县城一百五十两,第二个攻入府城的赏银二百两,攻入州城的一百五十两,攻入县城的赏银一百两。

如此类推,攻入府州县城的前五人,都给攻城赏银,以五十两为基准递减。

这个标准,其实是朱以海直接引用满鞑子的,采用相同标准,也是敌人既然能给的起,我大明当然也不能差,这样大家才能更勇敢。

首先,按杀敌地域而给不同奖励,首功分四等,一等是宁夏、大同等地的北虏,斩获首级一颗就可官升一级,二等是辽东女真,斩获首级两颗可官升一级,三等是陕西、四川等地的番苗蛮贼,斩获首级三颗可官升一级。四等是内地反贼,斩获首级六颗可官升一级,四等功都以三级为上限,超出部份只给予物质赏赐,不升官。

其次,按杀敌性别、年龄不同区别奖赏,除北虏外,苗蛮、女真、反贼三等功中,妇女、幼男的首级不作为升官依据,只做物质赏赐依据,至于北虏,壮男、幼男、妇女的首级均做为升官依据,不同在于,若首级属于壮男升官为实授,若首级属于幼男、妇女只授予署职,即代理官职。

又有冲锋陷阵赏银,分两种,一是凡强敌在前、阵坚垒固、能倡众战胜者,二是交战双方势均力敌,有于本营中冲锋前进者,皆重赏。

按军功分别给予五十两、四十两、三十两不等的赏赐。

另外水战赏银则分别按船只大小划分三等,依次赏先跃登敌船者前四人、三人、二人不等,比如登一等船第一人赏银一百两,二等船八十两,三等船六十两,登一等船第二人赏银八十两,二等船六十两,三等船四十两,以二十两为标准,依次递减。

不仅有赏银,还有赏官,大兵所至之处,或敌人坚壁相距,或大列阵相迎,有能挺身先登,以及越众冲锋者,应各依立功等第,授予守备、千把总等官。至于先跃敌船立功者,应各依船大小等第,授以都司、守备、千把总等官,并各给赏银有差,以示鼓励。

除了这些外,朱以海仍强调首级军功赏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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