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二章 军功体系(第2 / 3页)
通常来说,大明以首功四等、战功二等来确定参与作战将士的战功。
所谓“首功四等”应指明廷按立功地区、擒斩对象不同划分为“北边”、“东北边”、“西番苗蛮”、“内地反贼”四个档次给予不同的首功赏格。
“战功二等”指明朝以士兵在战斗的表现分“奇功”、“头功”两个名号来***次。
另外,首功制除了以上四等外,大明中后期还出现了“倭贼”功次、“流贼”功次等,战功制下除奇功和头功外还有“次功”之名等
有明一朝,关于军功方面的条例繁多,各种赏格也屡经变易,不过战功制和首功制作为两大基础标准贯穿始终,此消彼长。
对于中高级军官,李云天将作战的军功分为两部分,首攻归指挥作战的军官,次功归牵制敌军和保障后勤的军官,以及负责情报工作的军官。
梁少杰和秦昆虽然没有参加落叶坡一战,但两人一个在三江城保障了明军的后勤运转,一个在安梁县城牵制了黎利,故而都分得了军功。
而且,在李云天所制定的中高级军官军功体系中,如果作战将领完成了李云天所布置的军事任务,那么即使战败或者丢失城池,李云天也会给其军功。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李云天作为统帅,着眼的是整个战局,而不是一城一战的得失,从全局来筹划他的战略方针。
如此一来,既增强了骁武军的凝聚力和执行力,也会使得各个将领安心于本身的职责。
洪武、建文和永乐年间以战功制为主,这从永乐十二年军中赏罚号令可以看出:“凡交锋之际突入贼阵、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敢勇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败贼众、能救援别队克敌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前进、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破贼者皆为头功。
凡建立奇功、头功,其亲管头目即为报知,妄报者治以重罪。
对于基层军官和士兵的军功,李云天认定的标准主要有三点,一点是作战是否勇武;一点是战绩的大小;一点是是否完成战略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中高级军官还是基层军官,李云天都实行各级主官负责制,即战斗的成败皆由各级主官负责,既立功受奖也承担罪责。
与骁武军的军功体系相对应的自然就是大明实行的“赏功体系”,永乐十二年,永乐帝参酌洪武、建文两朝的升赏旧例,确定了将士的两种赏功方式,自此以后明朝基本沿用这两种不同的标准来制订将士赏功的细则。
一种标准是从战争胜败的整体出发,以士兵在战争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勇武来确定功绩,简称“战功制”。
另外一种标准是以斩获敌人首级的多少来评定赏格等次,简称“首功制”,这里的“首”指的是被杀敌军的头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