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四章 受制于人(第2 / 2页)
又敕直隶巡抚、在外按察司使理冤狱,减殊死以下,赦在逃军匠罪。有司各举贤良方正一人,巡按御史、按察司使纠治贪酷官吏及生事使臣。
得知宣德帝的六道诏令后,李云天的神情顿时变得更加黯然,这意味着宣德帝已经在安排身后的事情,否则岂能一口气下发数道圣谕?
几乎与此同时,他遇上了一个意想不到的麻烦。
如此一来,巡抚就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巡按御史的职权有了重叠,致使双方之间屡有冲突发生,毕竟谁也不愿意与别人分享手中的权力。
因此,宣德帝让都察院拟写巡抚与巡按御史、按察司文移事例:圣朝内设监察御史、外设按察司,凡诸司官不公不法,皆得纠举。所以与诸司无承行,此乃重耳目之客、崇纪纲之司。今巡抚欲令按察司以问完词讼回报。此刑名重事,系刑部、都察院所掌,纵使按察司回报,不惟其难擅自决断,亦恐其专肆妄为。
又虑御史、按察司被其挟制,曲法阿从,以致颠倒是非,出入人罪,此尤不可。请令各处巡按御史及按察司自今遇有巡抚侍郎送到诉讼,其间果系切要重事,则遵敕问理,奏解赴京决遣;如有干碍军职及五品以上文官及当奏之事,则奏请裁决,仍照例呈都察院。
乞敕礼部移文,令巡抚自今凡有事务,只行移布政司及府州县转行巡按御史、按察司行之。若非切要重事,不得一概径行。
第五道诏令是稽考勾军条令的制定,宣德以前若都司卫所军旗缺伍,兵部预给勘合,从其自填,遣人取补,及所遣之人,事完还卫,亦从自销,兵部更为稽考。
第一道诏令是疏浚六湖。
宣德九年九月,苏州府知府奏报:“苏、松、嘉、湖四府之地,共有太湖、庞山、阳城、沙湖、昆承、尚湖等六湖,广袤三千余里,如连降大雨,湖水泛滥,田地淹没。六湖东南出嘉定县吴淞江,东出昆山县刘家港,东北出常熟县白茆港。
永乐初,朝廷派尚书夏原吉等疏浚河港,使得水患被除,百姓得利。如今年久失修,河港又已淤塞不通。请派大臣监督当地府、县官员在农闲时征民工疏浚,使湖水能够宣泄,庄稼有所收获。
因此,宣宗这次特意命工部左侍郎、江南巡抚、税粮总督周忱前去治理。
第二道诏令是命诸将巡边,在这道诏令中宣德帝告谕道:今国家无事,边塞无警,可以安逸。然居安虑危,乃保邦之道。况西北二边,虏常出没。今秋高马肥,宜预警备。但师行须慎重,无贪利轻进,无肆杀戮。申严号令,整齐部伍,坚利兵甲,以振耀武,使虏慑服,不敢侵掠。而边城各固封守,此为良策。“
因此,官吏夤缘为弊,或移易本军籍贯,或妄取平民为军,勘合或给而不销,期限或过而不罪,致使所遣官旗迁延在外,娶妻生子,或取便还乡三二十年不回原卫所。
虽令所在官司执而治罪,但积弊已久,猝不能革。
于是,宣德帝以为此皆失于考较所致,衣令各卫所将其原填堪合遣去之人籍贯、程限及所取军士籍贯,类册报部。其续填堪合遣去者,于每年末类册报部。其所遣官旗还卫,仍具所解之军及无解之由、有无过期之罪,类册申报。以使堪合出入有所稽考,而为弊过期者,得以究治其罪。
第六道诏令是诏免逋租,宣德帝以旱灾下诏:蠲免京、省被灾逋租杂课,免今年夏税,赐复一年。
乏食军民,有司验口给官粮;如无官粮,劝有粮大户借贷,待丰收如数偿还。
第三道诏令是颁布宣德帝亲自制定的《官箴》,以警戒百官。
《官箴》共三十五篇,内自六部、九卿以至主事、行人,外自布政、按察二司,各府、州、县以至儒学,武职则自都督府以至各都指挥、内外诸卫,都明确制定了其职责范围内所应遵守的准则,以为鉴戒。
宣德帝在诏令中谕言:吾抚绥兆民,实赖中外文武群臣,同心同力,兴起治功。远臣既不得数见而告谕,近臣朝夕见面,亦不能数以言谕。因取古人箴儆之义,各著一篇,使各揭于厅,朝夕省览,可期有助职事。然古之君臣,有交儆之道,凡在位君子,有以嘉言告我,尤是美事。
第四道诏令是将巡抚和巡按文移事例形成定制,以缓解巡抚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巡按御史之间的紧张关系。
巡抚成立之初由于职权有限,因此在巡抚地方时所遇上诉讼的案件时,情节严重的案件交给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二司或巡按御史鞫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