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法官 第42节(第2 / 5页)
如果曾氏反咬一口,张三必然不会罢休,肯定会要求与之对簿公堂,这经不起推敲,曾氏也不一定能够招架得住,反而会对曾氏不利,因为目前大家可还非常同情曾氏,甚至可能被我们顺藤摸瓜,将他们的奸情给查出来,故此目前她以不知情来拒绝我们的盘问,是最为明智的。”
吕公著道:“但这到底是一条线索,如果能够查出他们的奸情,那此案就好办多了。”
如果能够查出来,那就可能将罪恶绳之于法,同时又避免伤害无辜的李四。
李开叹道:“我已经派人去询问过了,时隔两年,我们已经很难找出证据,能够证明曾氏事先就与陈裕腾有奸情,而不是嫁给陈裕腾之后,才移情别恋的。
而他们村里大多数人都认为曾氏与李四感情不错,李四在生病之时,曾氏一直在旁服侍,不离不弃,深得左邻右舍的尊敬和赞扬,就连李四都这么认为,李四的口供对于曾氏非常有利。”
吕公著忙问道:“此话怎讲?”
李开道:“宣读契约的证人,表示自己只是宣读契约,对他们之间的商议,并不知情,关键是在于曾氏的口供,根据李四最初的供词,曾氏应该一直都参与其中,但是当我询问她,最初他们之间的协议是用她抵偿本金,还是抵偿全部债务时,曾氏却说自己毫不知情,都是李四跟陈裕腾商定的。”
吕公著喜道:“你的意思是,曾氏与陈裕腾早有私情?”
李开点点头道:“有这可能,但也有可能是曾氏嫁给陈裕腾之后,才移情别念的,目前还难以判断,而且根据亲亲相隐法,即便曾氏是作伪供,我们也拿她无可奈何。”
亲亲相隐,简单来说,就是包庇亲人,一般不能论罪,除非涉及到两种罪,第一,谋逆之罪。第二,类似于家暴这种相互伤害罪。
吕公著不禁眉头紧锁:“哎呦!这就难办了呀。如果要告曾氏与陈裕腾通奸之罪,那我们就必须先想办法将曾氏视作是李四的妻子,然后再由李四先提出控告,我们才能够受理。”
根据宋刑统,妻子与他人通奸,必须是要丈夫提出控诉,如果丈夫不告,官府一律不准受理,也不能强行介入。
这条律例,一方面是维护夫权,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家庭隐私。
李开点点头道:“正是如此。且不说我们能否找到办法,废除曾氏与陈裕腾夫妻关系,如果我们找不到确凿证据,证明曾氏与陈裕腾事先有私情,李四也肯定不会答应的,如今他还觉得愧对曾氏,一心想保曾氏。”
那么曾氏作为陈裕腾的妻子,她当然可以拒绝提供一切不利于陈裕腾的供词,你还不能对她刑讯逼供。
吕公著眉头一皱,立刻在桌上翻了起来。
李开道:“不用找了,祥符县根本就没有询问过曾氏,因为通常情况,衙门只会认同契约的。”
吕公著思索一会儿,“如果曾氏与陈裕腾有私情,为什么曾氏不反咬李四一口,她可是一个重要的证人,而且受亲亲相隐的庇护。”
李开道:“这一点我也考虑过,可正如张三在堂上的论辩,那份抵偿契约,虽合乎规矩,但不合乎情理,根据李四当时的情况,他就不可能只用妻子抵偿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