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法官 第665节(第1 / 5页)
这一点才是最难的。
张斐的判决,不是破坏盐法,反而是遵循盐法,盐本钱和米得如数给盐户,要是给了的话,再贩盐,那就是属于贩卖私盐。
苏辙又道:“不过我们得好好检讨一下,此番诉讼我们又失败了,而这本也是我们该考虑的问题。”
他确实也没有料到,这个思维一时半会转不过来,就常理而言,这法令是必须执行的,他们就觉得不管怎么样,黄桐绝对是贩卖私盐,证据确凿。
以往这种情况,一些正直、仁义的知府,就是凭借权力,免除盐户死刑,采取小惩大诫。
即便在开封府,也未有发生过。
张斐只是告过官府,而告官府,这个在北宋并不少见,但结果最多也就是为起诉人平反,然后皇帝对官员进行惩罚,但不会说判官府违反法令。
原因就在于政法一体,总不能说法判法有罪,这个是毫无逻辑的。
而如今是政法分离,自然就可以这么判。
此次判决也好似在向那些官员们招手,欢迎来到政法分离的时代。
不会从法律方面去解释。
但皇庭不同于官府,是纯粹的执法者,必须要给出法律解释。
然而,这条盐法里面又涉及到交易问题,是具有契约属性的。
只要能够证明官府没有履行契约在先,那么黄桐就不算违法。
而官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应该扣罚黄桐的盐本钱,那些都是不被记录在案的,因为钱都发下来了,只不过是没有到黄桐手里,这个就没法去记。
“这个张三还真是手段了得。”
已经退庭了,但陈琪兀自坐在桌上,看着文案上的盐法,是不敢置信道:“在我们看来,此乃法令,应该是必须的执行的,但如果将其视作一份契约,那么这番判决,还真是合情合理。
难怪他之前找何盐监他们出庭作证,原来他是要证明,朝廷存有违约的情况,如果此法都不作数,黄桐所售之盐,自然也算不得私盐。厉害!厉害!”
苏辙笑道:“其实此案之所以难判,在于盐政不容有失,如此判决,并没有破坏盐法,反而能够促使朝廷完善制度,这才是最难能可贵的。”
陈琪顿时恍然大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