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法官 第750节(第2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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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条文越发细致,可进一步去缩小这口袋罪。
苏辙道:“但不知张庭长打算如何弥补这漏洞?”
张斐道:“这事我一个人做不到,我建议是由皇庭、检察院、警署共同拟定相关罪名,以及具体惩罚。如果苏小先生愿意的话,可以由苏小先生来主持。”
苏辙忙道:“不敢,不敢,这主意是张庭长出的,自当由张庭长来主持。”
张斐摇摇头道:“我不行,我很忙,我有很多事好做。”
当然,就唐宋而言,如果判死刑,是要经过很严格的审查,且必须是要通过皇帝的。
官员一般也不喜欢判死刑,因为要是错判,皇帝是肯定知道的。
就张斐的认知而言,他当然认为,这类口袋罪名还是尽量少一点为妙,正如魏征所言:法无定科,任情以轻重;欲加之罪,其无词乎?
一旦官员引用这条罪名,官司都没法打。
但张斐也有考虑到,这不是一个法制时代,律法也不完善,如果不给于官府这种权力,可能会遇到更多的问题,那富人可以随便欺压穷人。
身后许芷倩不由得鄙视了一眼张斐,什么忙,他就是懒。
但苏辙不这么看,他认为张斐是暗指,他还得兼顾裁军、财政,等等法令,无暇处理。于是道:“那那好吧,如果张庭长最近抽不出空来,我可以暂替张庭长主持。”
张斐立刻拱手道:“那就有劳了。”
苏辙道:“那关于皇家警察。”
这也是为什么司马光他们一直强调,要重视官员的品德问题,一个好官引用律例,多半是为扬善惩恶,这里面是有着时代的局限性。
张斐就不打算动这条律例。
故此,张斐只能将这种治安罪,划到另一条罪名上,因为这个“不应得为罪”是在找不到对应律例的情况,可以引用。
疏议就解释的非常清楚,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
但如果你有相关律例,那就无法引用这条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