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七章 屋内结界(第2 / 2页)
此三无外量者,由是难开,随人多少,若限约外量,终非遮难。故文云,今有尔许比丘集者,止取现集之僧,坐处有地,依地结之,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人所依止。”亦即为遮难而临时所结之界,称为小界,无范围、形状等之限制,又非如大界及戒场之久固作法,完成所作之事即行解界。其羯磨结法,亦准前可知。总之,摄僧界之自然界中,就处所而言,有四种不同;就范围大小而言,有六种差别。作法界中之大界、小界各有三种,再加上戒场,即成七界。
又作不失衣界、不离衣宿界。即划定一范围,避免比丘动辄违犯离宿之过;然亦可视为以此特定范围限制比丘不可违犯此过。离宿,意指比丘离其三衣而宿;若划定一特定范围,则于此范围内即可不须时时携其三衣,而免除不必要之羁绊。波罗提木叉三十舍堕法第二条即为离宿之规定。亦分自然界与作法界二种。
即规定结界食物之贮藏所、许可烹煮食物之界区,使比丘不犯宿煮之罪。所指定之地,称为净地(或称净厨);于此区域内煮食,即不犯此过。其实际作法,分为通结与别结两种。如欲解除上述之结界,则如结界时,亦须经白二羯磨之作法方可解除。
我深吸了口气,有些搞不懂这个结界属于那种,但我明白一点,万法不离其宗,结界便是这么几种,只要是摒弃其他的要义,只要用其精髓,便也可以打开。
看来为了供奉这“五通神”,山加法师,着实下了一番功夫
可分别聚落,依准十诵律之说,系指以一聚落为界。不可分别聚落,依准摩诃僧祇律之说,系以六十三步(六尺为一步)为界。
第二是兰若界,有二种,若无诃法之人,则于距离聚落一拘卢舍(一说相当于六百步,杂宝藏经谓五里)之空静处为界;其中若有诃法之人反对之,则得以五十八余步为限(善见律毗婆沙谓七盘陀之量),彼等反对者则于此范围之外自行作羯磨等法。第三是道行界,比丘游行时,可随所住之处以纵横一拘卢舍为界;于此范围内,则不得有别食、别布萨之情形。
第六是水界,即于离开陆地之船结界。上记四界之中,由于聚落界及兰若界各有二种情形,故凡有六相之不同。
作法界分为三种,即大界,有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又称单法同)。其中以“人法二同”为主,其余二种随缘别开。所谓“人同”,系指于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之界区内,僧众和合共住;所谓“法同”,系指每半月集合,行布萨说戒之法。
大界之范围,以一伽蓝地之外界为最小极限,广至十里,乃至百里。结此大界,为欲令说戒等僧事时,使一聚之僧和集,无一人乖隔。又大界宜以其地明显可见之山、河、树林等为界畔,称为界相。古籍当中举出树下、空处、山、谷、村界等十九种界相;又有其他书籍列举山相、石相、林相、树相、路相、江相、蚁封相、水相等八种界相。大界之形状,诸律所说亦不一,甚至以方形、圆形、鼓形、半月形、三角形等五种为“结界五相”。此外,结大界时,界相内众僧会集后,久住之僧须宣唱四方之界相(山或石等),而作“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以为结界”之告白,此即称唱相。
戒场,僧中有犯戒之事端,为行忏罪,或行受戒等之法,须会同四人众乃至二十人众,为避免僧之疲极,特结四方形之戒场,称为四方界相。此戒场最少要容二十一人。按印度之戒场,原是露地,其内不得建僧房,但得以置佛殿及菩提树;又因戒场仅系秉受戒法之处所,故以拣择精粗为主。
起初戒场结于大界之外,后因贼难而听许在大界内结。结界之次第为先结戒场,后结大界;若已先结大界,必须解去大界,再结戒场,次结大界。结界图(出自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于大界内结戒场,必先竖立三重之标相(见图)。
即戒场四周,以自然之空地围住,大界以自然界围起,外部四周之黑格为大墙,内部之黑格为小墙,最内部之长方形为戒场,内部之东北两面以小墙为标相,即小墙之下上(下即墙际,上谓地面)为自然界之体;南西两面之大墙内,若无标相,距大墙一尺八寸之远,以戒场之东南、西南、西北之三角形以绳连起为戒场之界。
小墙之外,大墙之内,称为大界。以小墙内院及绳标结戒场,称为“戒场外相自然界内标”;以小墙及大墙结大界,称为“自然界外大界内相标”;大墙四周,称为“大界外相标”。又若大界与戒场并结,则于解界时,须先解大界,次解戒场,次第不得颠倒。
小界,恐因恶比丘等从中作梗而退废法事,故特限于某时所结之暂时界区。亦分三种,即为受戒、说戒、自恣等三种情形而结者。据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二(大四○.一四中):“明小界者,此并因难事,恐废法事,佛随前缘,故开结之。并无正量,随人坐处即为界相。一为受戒,开结小界,旧准戒场身外有界,今依文取义,全无外相,如正加中。二为说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为自恣事,下至五人圆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