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期的“北宋”(第2 / 6页)
海上之盟
早在政和元年(1111年),宋徽宗派大宦官童贯出使辽朝。了解辽朝的政治形势,童贯在这次出使过程中,遇到了燕人马植,向童贯献策取燕,深受童贯赏识,被童贯改名为李良嗣,带回开封。李良嗣向宋徽宗陈说辽天祚帝的荒淫和政治**,女真对辽恨之入骨,如能从登莱过海,与女真族结好,相约攻辽,则燕地可取。宋徽宗对此非常高兴,又赐姓赵,开始了谋取燕京的一系列活动。
当辽朝在金兵的进攻下,处于岌岌可危之时,宋徽宗、蔡京等人以为联合女真夹击辽朝,进而收复燕云十六州的时机已成熟。于是,政和元年(1118年)宋廷以买马为名,遣使从登州渡海到辽东,同金朝商议共同伐辽的事宜。宣和二年(1120年)宋再遣赵良嗣等使金,遂与金订立“海上之盟”。双方约定:长城以南的燕云地区由宋军负责攻取,长城以北的州县由金军负责攻取;待夹攻胜利之后,燕云之地归于北宋,北宋则把前此每年送与辽朝的岁币,照数送与金朝。
宋廷原以为据此便可轻易夺取燕云十六州,可是没料到辽军抵不住金兵的进攻,却不惧怕与腐朽不堪的宋军作战,结果宣和四年(1122年)北宋两次出兵攻打燕京,均被辽的燕京守兵打得大败。到这年年底金兵由居庸关进军,攻克燕京。这样金人就表示不再把燕云诸州交给北宋了。经过双方讨价还价,宋朝方面一再退让,最后金朝只答应把燕京及其所属的六州二十四县交给宋朝,却要宋朝每年除把原给辽朝的40万岁币交给金朝外,还要把这六州二十四县的赋税如数交给金朝。宋朝答应每年另交100贯作为燕京六州的“代税钱”,金朝才答应从燕京撤军,而在撤军时,金兵却把燕京的金帛子女官绅富户席卷而去,只把几座空城交给宋朝。
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其工料由当地居民照户等高下分派。凡单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在法令颁布之后的七个年头里,全国兴修的水利工程达一万多处,灌溉民田36万多顷。募役法。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辖区内的主户按照户等高下分担。原来有差役负担的人家所交纳的叫“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观户及坊郭户、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也都得按照户等出“助役钱”,其数目比免役钱减半。
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平价收购商贩不易脱售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商贩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即可成批赊购政府仓库里的货物到各处销售,半年出息一分。这个新法,后来又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及其他一些城市实行。市易法是利用国家权力,限制大商人在市场上的控制和操纵,稳定物价和调剂市场的需求。政府也从中分取了大商人的利润,增加了国家的收入。
方田均税法。为了保证封建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实行清丈土地。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较了一些负担。
强兵方面颁布了置将法。针对更戍法造成的“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局面,把禁军固定在一定辖区,由固定的将官,就地加以训练,“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当时称为“置将”。置将法的推行,加强了北宋的边防力量。保甲法。这项措施把农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选取地主中有“材勇”的人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加强地主阶级对农村的统治权。同时规定在农闲时集合保丁,练习武艺;每一大保须于夜间轮派保丁值班巡查,以防止农民进行反抗活动。同时,设立军器监,全面改善武器质量,提高宋军战斗力。另外,王安石还编纂了《三经新义》,颁布天下。通过对儒家《诗》、《书》、《周礼》的重新注释,为变法创造理论依据。
但由于保守势力过于强大,王安石两次推行新法,均以失败而告终。哲宗元祐年间,英宗皇后高氏彻底废除了新法,宋朝又恢复了原先的统治方式。至此,北宋开始走向衰亡。
辽为兄弟之邦(宋为兄,辽为弟),规定宋每年赠辽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
仁宗庆历二年,又增银十万两、绢十万匹,并改“赠”为“纳”。北宋每年向辽交纳“岁币”,双方互不侵犯。自此,中国北方才有了少许安宁,宋、辽的这次结盟被后世称之为“澶渊之盟”。这次结盟后,北宋因为边疆战事危机的解除,国内经济发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后来神宗时又割河东地七百里。
澶渊之盟是北宋与辽经过多次战争后所缔结的一次盟约。对于北宋来说,“澶渊之盟”是个平等的合约,微不足道的岁币换得北宋幽燕地区的和平,可以讲主要的精力实力放在内政建设和西北的战事上。对于辽来说也是一个很合适的条约,当时的辽内部暗流涌动,及时从南方宋政权的纠缠中脱身是明智之举。从整个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来看澶渊之盟有其积极的一面它结束了辽宋之间几十年的战争,使此后辽宋边境长期处于相对和平的状态,有利于边境地区的生产和发展,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统一。
庆历新政
宋仁宗康定元年到庆历二年(1040年-1042年)期间,西夏皇帝元昊对宋又发动多次大规模的军事进攻,双方损失都很大,结果在1044年(庆历四年)订立和约。史称庆历和议。和议规定:元昊取消帝号,接受宋朝册封;宋方每年给西夏银7.2万两,绢15.3万匹,茶3万斤,称“岁赐”;开放双方边境贸易等。庆历和议订立后,西北边境平静了20多年。
新法客观上符合农民和中小地主的利益,相对地压制了大官僚地主富商。但是这一斗争最後是失败了。而且後来演变成官僚集团争夺权利的斗争,完全失掉改革的意义。新旧党人的纷争一直延续到北宋灭亡。
各地起义
宋徽宗赵佶继位,面对这是已经成为强弩之末的北宋王朝,刚即位的宋徽宗先是整顿朝政,可是一年以后,荒淫残暴的本性就露了出来。宋徽宗的腐朽无能导致了北宋王朝的灭亡。
宋徽宗为解决财政困难,于1111年设立“西城括田所”,专事搜刮民财。梁山泊的农民和渔民交不起沉重的赋税,只要武装抗租抗税,所以梁山泊成了农民武装起义的据点。宋江领导的农民起义最初即以梁山泊作为据点,坚持了四五年的斗争,直到1119年才正式宣布起义,随后离开梁山泊,转战于河北、山东一带。宋江的队伍最初只有36人,以“替天行道”、“杀富济贫”为口号,深受百姓拥护,规模迅速扩大。1121年,宋江率起义军乘船来到海州,陷入宋军重围,走投无路之下,投降了北宋。
由于北宋末年官吏的**,迫使人民纷纷起兵反抗。方腊于1120年10月率众在今安徽歙县七贤村起义,建立了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的六州52县在内的农民政权。在当时影响很大,1121年夏起义失败,方腊被俘,被朝廷处死。方腊的起义严重打击了宋王朝的统治。
早在宋太宗、真宗时期,已有一些人就提出了变法的主张。宋仁宗天圣三年(1025年),范仲淹上书朝廷,主张改革政治。两年后,范仲淹在应天府掌教书院时,又有《上相府书》,提出同样的建议,但未被采纳。庆历年间,宋仁宗迫于形势,责成参知政事范仲淹等人提出改革的意见。庆历三年九月,范仲淹向仁宗上了一封《答手诏条陈十事》的奏疏,指出当时的情况是内忧外困,不能不加以改革,并提出十项改革主张,包括整顿吏治、培养人才、发展生产、加强武备等四个方面内容,而以整顿吏治为中心,以裁减冗官、选拔“贤能”为整顿吏治的手段。
他认为有了“贤能”的官吏,就能够搞好政治,使百姓“各获安宁,不召祸乱”,缓和社会矛盾。同年,仁宗颁布了几道诏令,推行了范仲淹等人的主张,即所谓“庆历新政”。但变法主张触犯了一部分官僚地主的利益,一开始便引起保守派的强烈反对,仅仅一年左右,范仲淹等人就相继被迫离职,变法随之流产。到1066年(治平三年),西夏又开始挑衅,战争又不断继续。长期的战乱使广大北方地区的农民遭受宋、辽和西夏统治者的重重迫害,生产和生活都受到很大的影响。
熙宁变法
内外交困的局面使一部分比较开明的统治者要求变法改革。北宋经仁宗、英宗至神宗时期社会趋于稳定,经济规模空前,文化更是盛极一时。神宗为使社会有所发展,1067年,宋神宗即位,决心变法。1068年(熙宁元年),王安石被召到开封,主持变法工作。公元1069年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推行新法。赵顼和王安石的新政策在公元1069年以後陆续实行。
1069年春,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订变法。概括而言,新法内容大体可分为两方面,即“富国”和“强兵”。富国方面王安石颁布青苗法。各地方政府每年分两次举行放款,听民户自愿借贷,第一等户每次所贷不得过十五贯,第五等户和客户不得过一贯半,借贷期限为半年,出息二分。当时民间的利息很高,一年以五分为常,甚至有超过两倍到三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