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章 预料成真(第2 / 3页)
原因很简单,中国的可控聚变核电站的大部分专利不是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是掌握在投资开发相关技术的民营企业手里,所以即便出售专利使用权,政府也只能分到一部分,而且在出售的时候,民营企业肯定不会过多的考虑国家战略,而是把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扩大市场占有率没有多大帮助。
事实上,当时掌握了相关技术的民营企业更乐意去其他国家修建电站,而不是把技术卖给其他国家的电力企业。到二零四二年的时候,中国的民营电力企业甚至结成联盟,禁止技术输出,而是直接出售电力。
结果就是,在领先五年建造可控聚变核电站的情况下,中国的相关技术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很快就被美国超越。到二零四二年底,只有巴基斯坦、朝鲜与马来西亚建造了可控聚变核电站,其他国家都是从中国购买电力。而在这一年,美国已经把相关技术出售给了加拿大、墨西哥、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与印度,并且正在与巴西、阿根廷、尼日利亚等十多个国家进行技术出售谈判。
当然,这件事,也引起了中国政府反思。
结果就是,在二零四二年底,中国政府出资收购了所有与第二代可控聚变核电站有关的技术,由国家投资完成后期开发,并且承诺在进行商业推广的时候,参与了前期研制工作的民营企业都能免费获得使用权。
有趣的是,因为只有百分之四十九的专利所有权,所以美国电力公司并没有违反《反垄断法》。
结果就是,只能以总统令的方式,强制从美国电力公司手里回购专利所有权。
这造成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即美国联邦政府必须用纳税人的钱,把本来就是由纳税人出资开发的技术购买回来。
说得直接一些,就是把一千六百亿美元送给了美国电力公司。
后来,一名美国律师还专门为此事状告联邦政府,要求联邦政府做出合理解释,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法院,九名最高**官中,五人支持原告,美国联邦政府不得不减少一千六百亿美元的联邦税收。
当然,这些都是后话了。
二零四一年初,在美国联邦政府收回了专利所有权之后,美国电力公司就与印度政府签署了一份合同,印度以出让全国电网二十年内百分之百的定价权为代价,由美国电力公司协助印度电力公司兴建五座装机容量为五千万千瓦的可控聚变核电站,并且承发电,此后美国电力公司以技术入股的方式,从印度电力公司单独建造的可控聚变核电站中分红。
这份协议,彻底突破了中国的底线。
要知道,印度在二零四零年的电力缺口还不到三千万千瓦,而且大部分时候都是以民用限电的方式确保工业生产不受影响,因此印度在五年内把电力供应提增二亿五千万千瓦,就是为了扩大工业规模,特别是军事工业。
当然,这对美国电力大发展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在联邦政府拥有了全部专利使用权后,任何一家有足够资本的电力企业,都能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获得专利使用权。
更重要的是,这为美国输出可控聚变核技术铺平了道路。
说得直接一些,只要联邦政府愿意,而且得到国会支持,就能把可控聚变核电站的相关技术卖给任何一个国家的电力企业。因为所有权归联邦政府,所以出售专利使用权的收入将直接纳入国库。
在这方面,美国的优势比中国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