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二章 大理寺和枢密院(第2 / 3页)
按照学制,北府男子从五岁入初学开始就必须按照六艺学习射箭和骑马。而且北府工业发达,北府长弓成了每一个男子必配的武器,当然五岁的童子只能用一种特殊的软弓,只有到十几岁后,手臂长长和有一定力气才可以使用标准长弓。
在行政方面,州设刺史一名,按州的大小和辖民多少为正四品上、下,与各部军司的侍郎、都承事相当。州刺史府按照尚书行省分部的模式分曹治事,共有吏、户、礼、工、商、农、治、民政、法九曹,其中前八曹和尚书行省对应的各部职权大致,而法曹却要小很多,除了管理巡警治安、牢狱囚徒外还主要负责对百姓进行“法制宣传”。各曹主官是长史,和刺史的副职-两名别驾一起组成州刺史的佐官。
郡设郡太守一名,官阶分正五品上、下,与州曹长史相当。也分设九曹对应治事,但是他们的权限小了许多。郡曹主官是典史,与两名给事中同为郡守的佐官,左右给事中正是郡守的副职。
县设县令一名,官阶分正七品上、下,与郡曹给事中相当。副职是县丞一名,治事曹也分九曹,主官是主薄。
在县下面还有乡正一职,但是他只是县府的派出官员,比主薄低一级,负责下传县衙各治事曹的公文政令,收集民情,上达民意。
乡正下面是保长或甲长,相当于“异世”的村长,均是百姓推举。负责配合执行政令、征收赋税、统计户籍、分配田地、征募兵士等等,没有实权但是位置重要,一般都是由府兵或厢军退役军士出任。
书记官除此职责外,还要督护军法军纪,纠察官(原军法官)是他的副职,统属军政司。纠察官负责维持所在部队的纪律。平常时有权对违纪事件进行处理,对违法事件进行诉讼。而战时则和书记官一起,行使对违纪违法事件的暂时处理权,战后再由军法庭进行正式裁决。
军令司负责枢密院所有命令文书的下派传达,而它派出的驻部队的军令官则负责保障军令正确顺利地执行。也就是他负责为所在部队的军事主官向上向下传达命令,并监督该命令的正确性。根据曾华改正的北府军制,军令官有权驳回他认为不正确的命令,但是后果极为严重,一旦事后被军法庭或者上一级认定是错误的,则要承担军法责任。而军事主官坚持认为自己命令正确的话,可以与书记官、掌旗官等军官合议,暂停军令官的职务,由掌旗官暂领。
军务司,负责各部队、各兵种装备的采购和品质检查和监督。北府陆、海军所有军械武器的生产都掌握在陆军部和海军部手里,但是各分驻部队和兵种用什么兵器,如何配置都是由军务司编制和决定。它会同各分驻部队的军事主官和军务官,一起在两军部下属的兵工军械厂中进行装备的招标采购,以后后续列装、维护等“质量监督”。
军训司,负责各部队的日常训练,以及各部队训练成果的考课。
军情司,负责有关军事情报的收集,接管了以前的探马司职权,而侦骑处却被划归陆军部管理。军情司还要负责对各地地形进行测绘,绘制成地图,提供给各部队作战使用;以及对各地天文水利、民风民俗等民情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后提供给各部队使用。
在地方各级,刺史、郡守、县令负责各地的一般行政事务,除此还有各级教谕、督学、学正负责北府地方的教育。
在地方军队防务方面,草案做了很大的修改。
北府陆军还是分厢军、府兵和民兵。厢军被定义为战略机动军队,在曾华的心里就是“异世”的野战主力部队,采取募兵制,服役时间为二十年,都是从服役两年后的府兵中挑选出来的,而且每年采取淘汰制,算得上是当时最精锐,最专业的职业军人。
府兵大约等同于“异世”的地方部队,采用义务兵制,服役时间为二十年。
而民兵就很好理解,就是兵民一体的国防基础。
各军司的主官是都承事一名,副职设副都承事两名。
按照草案,枢密院下属的各部门除了军法署外是不能设分支机构,尤其是做为作战指挥中枢的军机参谋署。军法署却是以派驻各级军法庭的方式分设机构,但是这种机构却不是各部队的正式编制,只是以巡回暂驻的方式处理事务。
其余五司只是以派出各司军官到各级部队的形式行使职权。而各司的派驻军官必须由陆军部和海军部正式任命,成为该部队军事主官的配属军官,而他们的考课由上一级的军事主官和属司军官一起负责,上汇到枢密院各军司,再由各军司通过陆军、海军两部进行调迁升降。
北府“中央”机构基本上确定了,接下来该地方军政机构配置了。
按照草案,地方分州、郡、县三级地方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