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刘村长发飚(第1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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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自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赛格科技工业园四栋。
法定代表人:钟凝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加日,该公司法律顾问。
下午,石岩贸易公司的法律顾问申公豹敲开了夏天办公室的门,走进来说:“夏经理,我又来打扰你了。”
夏天说:“不打不相识,打一场官司,也算朋友了。坐吧!”
申公豹说:“夏经理,中院的调解书我带过来了,还要麻烦你将我们的房产证退还给我们。”说完,拿出一份法院文书给夏天。
夏天细心地把这份《民事裁定书》看完:
广*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庄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天,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信贷二部经理。
本院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委托贷款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第三人协商解决本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民事裁定书
(1995)深中法经调字第0181号
原告: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
地址:深圳宝安石岩镇贸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来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