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八、“两个行长害怕什么?”(第1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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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夏天,该行信贷部主任。
</strong>夏天接过任尔为从深圳中院拿回来的审监庭的再审判决书后,在办公室全神贯注地阅读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深中法审监经字第0155x-0156x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
地址: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羽大海,广州市外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