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章(第1 / 3页)
五、依照《工会法》条例成立员工工会,改善劳资关系。
六、员工病假期间不得扣除员工的基本工资。
七、员工每月加班累加到达44小时以后,公司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八、不愿在公司就餐或住宿的员工,提出申请后,公司必须给予住房、伙食补助(按工厂所在地的消费水平定)。
九、企业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必须给员工按1个月的基本工资乘以工作年限进行补助。
到19:00,又有人开始散发新的传单,这次传单也是一份《倡议书》,是在上午《倡议书》的基础上修改的,格式更加正式,诉求更加合理。
倡议书
亲爱的同胞们,以下权益是我们应该得到的,不是任何人施舍的,请大家鼓起勇气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努力。我们相信所有来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都会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勤劳智慧的人民也会给他们带来丰厚的利润与回报。
为维护我们员工的正当、合法的权益,现在我们需要同日方法人代表进行谈判,我们不承认任何日方委派的中国人员代表。(如有必要,我们会聘请律师和翻译与之谈判)
我们应得的权益如下:
十、以上条款最终根据相关法律为准。
我们保留继续抗议的权利,直到满足我们的合理要求为止。
一、工资待遇: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参考580元/月)。注:基本工资不包括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加班费在内的其他任何福利。
二、按国家规定,公司必须为每位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失业保险》。
注:《住房公积金》非深圳市户口可不办理,但要在每月的工资中给予员工适当补助(按深圳市政府规定标准办理)
三、女员工在职期间如遇产期,不得无故解雇,并最低可享受1个月的有薪产假。
四、加班费:平时按基本工资的150%计算,假日按基本工资的200%计算,法定节日按基本工资的300%计算,如 遇到国家长假,可作适当的调休,平时调休按平时加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