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章 毛维坑妻(第1 / 2页)
“事到如今,徐夫人还狡辩?甄七郎扈从,已然在洛阳告官,声称甄七郎失踪,夫人哪能一无所知?”
除君帝妃嫔以外,妾室中“至高无上”者便是孺人,唯有亲王才能享有,例子便是秦霁,她的父母虽然不算贺烨的岳丈岳母,但一般来说还享有礼遇,具体而言,贺烨若自愿对秦霁父母持晚辈礼,旁人也不会笑话,秦霁若有子女,一般可以亲自抚养,若父母患疾,就算是十一娘有心刁难,秦霁也能回家探望,秦霁若没有犯七出之条,十一娘无权将她遣返娘家,更不要说任意打骂。
再下一级,便是媵妾,因为具备品阶,主母也不能随意刁难,一般的家庭宴会,媵妾也能出席,要是得宠,地位与孺人并无多大差别,不过这便不是亲王独有了,五品以上官员皆能置不同数量的媵妾。
之于五品以上官员家庭,媵妾亦为贵妾,在此之下,便是良妾了。
虽带个“良”字,其实在大周,不过是赋予了这类女子可以为妾的资格而已,区别于奴婢则是,不能买卖,就算失宠,至多是遣返娘家,良妾的父母,对于男方而言甚至不算亲朋,虽有例外——好比陈百运,纳丁氏为妾,将丁梧亮一度视同舅兄。
不过好比甄守律这样,对唐姬之父唐迁大棒驱赶,也无人诽责甄守律目无尊长。
“王妃之言,恕妾身不敢苟同。”陈氏虽仍坚持谦称,语气却格外肃厉,嗓门也下意识间拔高许多,颇有掷地金声之势,如此激愤,像是被人扒了祖坟:“唐氏身为子女,既知母亲病重,理当侍疾尽孝,且不论她是否因为贪图虚荣诋毁尊长,单论其不侍母疾,便犯不孝重罪,王妃既受太后懿旨治理太原政务,理当维护礼法孝义,怎能姑息养奸?”
说得好!毛夫人险些忍不住摇旗呐喊。
十一娘刚要说话,却又被人抢了先。
原来徐夫人也终于是忍无可忍了。
“陈郡君一贯深谙礼教,怎能不知妻妾之别?纳妾可不似娶妻,固然唐姬为良籍,一旦为我甄家妾室,依照礼法,便与娘家再无干系,不过甄家一贯恩多威少,从不曾苛薄妾室,莫说许妾室归宁侍疾,即便妾室高堂过世,甚至亦允服丧一年,只唐姬,情形又有不同。”徐夫人眉毛都几乎立了起来,也是满面肃色,此时再不讲那绵里藏针的话:“至于为何不同,涉及案情,我也不方便告诉闲人,单说一件,唐姬既已为我甄家人,就不由得唐迁喊打喊杀!唐迁诬告七郎,唐姬既为七郎妾,自当从夫,岂有反帮唐迁诬害夫主之理?唐姬既然已非唐家女,当然可以拒绝返家侍疾。”
唐迁收了聘金,允许女儿为甄七郎之妾,实际也与卖女予别家差不了多少,没有甄家许可,唐姬甚至不能面见父母,就更别说服丧、侍疾。
妾室也没有单方面提出和离的权力,否则当年姚姬“移情别恋”,也不需要跪请柳均宜与萧氏允同了。
是以足能说明,陈氏的愤怒毫无道理,徐夫人的说法方为现今礼矩。
然而陈氏虽说被驳得哑口无言,毛夫人却仍有道理:“要是甄七郎为强霸民女,那纸纳妾书理应无效,眼下甄七郎既然潜逃,足证是做贼心虚,虽说被告不能应诉,庭审无法进行,但为平物议,甄家应当遣归唐氏,总不能眼见唐氏之母死不瞑目!”
徐夫人也不示弱:“我真不明白,毛夫人口口声声七郎已经潜逃,有何依据?”
律法上只有子不告父的约束,当然也可引申为子女不告父母,即便出嫁女,或如唐氏这样为人妾室者,也不允许状告父母,可关于孝道尤其具体至侍疾等细节,在室女与出嫁女就大有区别了。
何为妇人三从之义?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女子既嫁,便当脱离父族,而入夫族,举个简单的例子,若是在室女,父母丧亡,需服斩衰三年,可是已经出嫁的女儿,父母若亡,便不用再服斩衰重丧,只服齐衰不杖期,丧服减轻不说,丧期也只有一年,然而要是翁姑过世,身为儿媳,却是要服斩衰三年的,对于大周俗例,出嫁女父母病重,故然理应归宁探望,却一般不允长居侍疾,当然,要是娘家门第远远高于夫家又是两说。
丧服制在当下是判定亲疏远近的法定标准,也为亲亲尊尊的基础。
又再举具体例子,便如陈氏,既然嫁入太原柳,要是她的父母病重,不得夫家允许,她都是不能长住娘家侍疾的,更不要说妾室。
大周不允良贱通婚,侍婢即便与男主人发生了肌肤之亲的关系,侍婢不得放良,便不允纳为妾室,只有一个通俗的称呼叫做侍妾,虽也带个“妾”字,实际还是婢女,命运如何全看遇见什么主母,可参见晋王府的灵药姑娘,十一娘要是抬举她,当然可以让她享受养尊处优的生活,要是不待见她,鉴于为太后所赐,不能转卖,当作婢女使唤却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