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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69节(第2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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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为月薪七千,试用期五千六百元。

第三份证据,原告离职证明,证明原告是在接到被告的入职通知后,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才离职的。

电子邮件和微信记录均有公证书。已经提交给了法院。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事实及理由:原告在招聘网站看到被告的招聘信息后,到被告处进行了面试,面试通过后双方商定的原告工资标准为每个月七千元,试用期五千六百元,签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职务为分校的校长。

此后,原告辞掉工作来到被告处办理入职手续,但却被告知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四千元、转正后工资五千元。

因为被告单方调低原告的入职工资,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无法办理入职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有违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毕。”方轶道。

第156章 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其实从内心里,方轶还真没想过当什么大律师,全国几十万律师,真正的知名大律师就那么几个,剩下的都是为了拉案子自己封的(当然他们肯定不会这么说)。

百分之九十的律师每天的状态就是埋头苦干,为了三两三的糊口银子而奋斗,真正赚大钱的只有少数那么几个,可就是这仅有的少数律师,又有几个是靠专业赚钱的,这就不好说了(懂得人都懂)。

在等待杜建军敲诈勒索案开庭期间,范一诺与明日之星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开庭了。

上午十点半,方轶来到了县法院。明日之星公司派了一名人事专员来应诉,审理案件的是个三十多岁的女法官,长得很清秀。

“原告,被告,你们双方能调解吗?”女法官问道。

“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未能入职我们公司,是因为被告不接受公司的工资标准,不是我们不让他入职,过错不在公司,是他自己放弃入职的。”人事专员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电子邮件,证明被告曾给原告发送过入职通知,岗位为分校的校长,薪资待遇由人事专员另行通知。

“可以调解,对方必须为他们的无信行为支付赔偿。”方轶道。

“被告,你们接受调解吗?”女法官看向人事专员。

“我们不接受调解。”人事专员道。

“调解不成,现在开始正式开庭。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女法官懒得再废话,直接敲响了法槌。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损失一万四千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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