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02节(第1 / 5页)
“冯平转给你的借款,你实际用到了什么地方?”女检察员问道。
“一部分购买设备,大部分被我拿去炒股了。”胡维军道。
“厂子没有订单,你为什么还要购买设备?”女检察员问道。
“当时厂子不是一点订单没有,而且冯平要求看械备的购销合同和实物,我就买了。”胡维军道。
“你的意思是新购买的设备是为了应付冯平,对吗?”女检察员道。
另外,从资金用途上说,胡维军借来的资金虽然大部分用在了炒股上,但炒股是国家允许和鼓励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投资行为。
由此可知,胡维军借到款项后并不存在挥霍或者转移、隐匿的行为,法院不能以此判断胡维军构成诈骗。
审判长,辩护人的上诉理由陈述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胡维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不认可,我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我的厂子是具有一定还债能力的……”胡维军叨叨叨说了不少理由。看来开庭前他在看守所做了不少准备。
“不完全是,日后这些设备都能用上。我也是为日后业务发展考虑。”胡维军道。
“你向魏喜奎借款时,理由是什么?”女监察员似乎对胡维军刚才的回答有些不满,之前在讯问案情时,胡维军可没提采购设备是为了日后发展,只说是为了应付冯平。
“冯平的借款有抵押物吗?”女检察员问道。
“有,厂房和土地还有一本房产证。”胡维军道。
“根据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你承认抵押物中的房产证是你伪造的,是否属实?”女检察员问道。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胡维军,你在向冯平借款时,机加工厂是否仍在正常运营?你是否向他告知了机加工厂的现状?”坐在公诉人席首位的女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当时我的厂子订单锐减,处于半停产状态。我没告诉冯平。”胡维军道。
“你向冯平借款时,是怎么说的,借款的理由是什么?”女检察员问道。
“我跟他说厂子有个大单,需要资金周转,购买机械设备,支付人工费。”胡维军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