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76节(第2 / 4页)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发言。”审判长看向时雅兰。
“审判长、审判员:我因长期遭受虐待和殴打,一直忍耐从而心里积攒了太多的委屈。
案发当晚,因为性格的懦弱和对丈夫的惧怕,我一直忍让,但我的丈夫和被害人简岚岚却得寸进尺,公然在我家将我赶出睡觉的里屋,他们当着我的面睡在一起。
我再也压制不住心中的怒火,从而连杀两人……,恳请法院对我从宽处罚。”时雅兰平静的眼神中含着泪花,读着手中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是她根据方轶最后一次会见她时,所说的内容,自己整理的。
“下面由上诉人时雅兰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时雅兰虽然连杀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害人存在严重的过错,上诉人的杀人行为是被二被告人激怒所致,上诉人不应被判处死刑。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另外,一九九九年十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该纪要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被害人齐清山生前曾经常无故殴打、虐待上诉人时雅兰。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齐清山经常借故用烟头烫上诉人,曾因家庭琐事多次将时雅兰按在地上殴打,最严重的一次齐清山无故将时雅兰的肋骨打成骨折,住院十多日。
同时作为有妇之夫的齐清山还经常借着拍摄照片的机会与一些社会女青年鬼混、并发生不正当的X关系。
齐清山的上诉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时雅兰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时雅兰的身心伤害,同时也在时雅兰内心埋下了怨恨。”
法庭内,众人静静地听着。
第817章 如果人生可以再来一次
“更为恶劣的是,案发当晚,齐清山竞当着被告人的面公然将简岚岚带回家中不法同居,并逼迫上诉人半夜另去他处休息。
齐清山的行为使得本已紧张的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并爆发猛烈的争吵。
本案另一被害人简岚岚,明知齐清山为有妇之夫,仍与齐清山当着上诉人的面公然不法同居。
在齐清山夫妇为此发生激烈争吵时,简岚岚不仅没有选择息事宁人,反而仍与齐清山进屋睡觉,根本无视上诉人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