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18节(第1 / 4页)
“这就是接下来我要解释的第三点。
法律都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这一点是不争的事实。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应当坚持发展的观点,合理扩张这个词的外延。
1979年的《刑法》中,‘淫秽物品’仅限于Y书、Y画两类,这两类物品无论是作为载体的书,还是附着于其上的淫秽信息,均可以通过肉眼直观地加以识别。
1990年全国高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纳入‘淫秽物品’之中,并被1997年《刑法》所吸收。
二人均点头,对孟广达的意见表示认可。周颖觉得似乎是这么回事。
孟广达喝了口茶水,继续道:“第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还要求犯罪行为符合‘传播’的特点,将淫秽信息广为扩散,从而影响公众对于X的感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传播”,一般是指散布或者使他人可以得到或获取;也就是说,传播必须具有一定范围的公然性,或者说必须使不特定多数人能够获取或使用。
由此可见,网络L聊并不能一概视为传播行为。
其中,对于“点对点”式L聊,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私密性,L聊在双方之间秘密进行,并不会影响到公众对于性的感情,这种行为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要求,因而这种通常发生于夫妻、情侣之间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的陌生人之间L聊,应该依靠道德约束而不应该动用刑法调整。
“第一,‘点对面’式网络L聊所传递出来的信息具有淫秽性,侵害了社会善良道德风俗,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网上L聊”,是指用户通过专门的网络视频聊天工具(如“微信”、QQ等),除去脸部外其他身体部位全部裸露在摄像头下,并以大胆文字和动作通过网络视频传给聊天对象的聊天方式。
一般来说,网络L聊可分为‘点对点’、‘点对面’两种方式。所谓“点对点”,是指两个特定个体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不具有公开性的L聊。
所谓‘点对面’,是指网络L聊参与一方为特定的个体,另一方则为不特定或多数的个体……”孟广达边说边看二人的反应。
第911章 什么是本案的‘物品’?
相反,‘点对面’式的L聊方式使人类的各种X行为公开化,违背了人类的X羞耻感,严重侵害了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
随着网络的普及,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种L聊方式,在互联网视频聊天室设立主持人、招揽会员,大肆组织网上淫秽表演,传播淫秽S情信息,非法牟利,还诱发其他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达哥,按照您的说法,点对点的不构成犯罪,只有点对面的才构成犯罪?”周颖皱了皱眉头。
“不一定,如果点对点的L聊,然后收取费用,就算是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得看具体案情。”孟广达解释道。
“可即便如此,也没有物品啊!如果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什么是本案的‘物品’?”周颖的大脑一时间有些转不过弯来。
“对上述两种网络聊天的行为,能否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首先要考察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淫秽性,其次还要求其符合“传播”特征。
针对于网络L聊行为的淫秽性的认定,具体可以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出台的《关于认定淫秽S情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的具有淫秽性的情形包括:1、淫秽性地具体描写X行为、X交及其心理感受,基本上小黄文就是这个情形……
网络L聊是一种通过网络聊天室、摄像头,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展示自己L体的行为,由此向观众所传递出来的信息显然具有强烈的淫秽性。
这一点,你们都认可吧?”孟广达看向周颖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