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82节(第2 / 4页)
方轶明白检察员拿出这份证据的目的,无非是想证明案发当日邓诗云和牛佳艳饮用的饮料被人做过手脚,放入了安眠镇定类的药物。但是邓诗云的尿检和血液检测结果却排除了邓诗云服用过安眠类药物的情况,这一点至关重要。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看着手中的证据,说道。
“第六份证据,被害人邓诗云的陈述,案发当晚九点十分左右,被告人房新月来到邓诗云住处,提了一个超市的大塑料袋,里面装着鸡爪子、牛肉干、猪头肉等熟食,还有奶茶。
孩子睡后,两人聊起了丛明昌,邓诗云将丛明昌送给她的一把藏刀拿出来,让被告人房新月观看。
“辩护人认为,上述证人证言虽然能够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空条件,但这些证据只能表明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甚至重大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方轶质证道。
方轶的意见很简单,证人证言和通话记录都只能证明被告人去过被害人家里,但是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继续说道。
“第五份证据,公安机关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邓诗云睡衣及现场床单上的血迹中检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该两种药具有抗焦虑、镇静催眠作用。”检察员继续举证道。
“被告人,你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四份证据是三份证人证言:
1、证人丛明昌证实,其与被告人房新月及被害人邓诗云均系情人关系。今年一月初,丛明昌向被告人提出分手,被告人不同意。
2、证人姜文菲证实,她是邓诗云的房东,案发当晚,她看见邓诗云和一个女的在院子里说话,然后二人就进了邓诗云租住的房子。晚十点半左右,她关大门时,看见邓诗云家的灯还亮着。后经辨认,当日与邓诗云说话的便是被告人。
早上七点半左右,姜文菲听到邓诗云的呼喊声,跑去她家,发现她女儿躺在床上,身下有血,邓诗云手腕部也有血。随后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邓诗云的丈夫牛旺。”
“没有异议。”房新月摇头道。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检验结果不持异议,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次日,侦查机关将邓诗云静脉血以及尿液送检,鉴定意见显示,上述检材中均未检出安眠镇定类药物。
如果邓诗云案发前饮用添加安眠镇定类药物的饮料,案发次日在其静脉血和尿液中应当能够检出该类药物的成分。
由此可见,该份证据与案卷中侦查机关的送检结果相矛盾,公诉人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完毕。”方轶质证道。
3、证人牛旺(邓诗云丈夫)证实,案发次日早上七点五十分,牛旺接到房东姜文菲的电话称家里出事。牛旺慌忙回到家后发现家里全是警察,后经查看,他发现邓诗云的华为手机和家里的钥匙都不见了。房东为了防盗,一般会将院门反锁,没有大门钥匙根本无法出去。”检察员举证道。
第1054章 重大疑点
“被告人,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案发当日我确实在邓诗云家,也看到了房东。”房新月回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