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0章 无人分享(第3 /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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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拥有任何股票、基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出生日期:北宸历YYYY年Y月Y日。
居住地址: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权氏律师事务所大厦六十七楼。
遗嘱正文:
我,李缚,现年二十八岁,居住于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楼小区 A栋77号。
在此立下本遗嘱,声明如下:
那律师手里拿着一个封起来的大信封。
他当着夏初见的面,先宣读了遗嘱。
“立遗嘱人:
姓名:利缚,曾用名:李缚。
国民号码:-953。
1.资产分配:
动产与不动产:本人名下只有一栋不动产,就是本人目前的居住地址,位于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楼小区 A栋77号,一共三百五十平米精装修住房。
此处房产应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本人银行账户中所有资金应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本人在银行租有的保险箱里的一切物品,都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出生日期:北宸历xxxx年x月x日。
居住地址: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楼小区 A栋77号。
遗嘱执行人:
姓名:权策。
国民号码:-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