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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0章 无人分享(第3 /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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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拥有任何股票、基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出生日期:北宸历YYYY年Y月Y日。

居住地址: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权氏律师事务所大厦六十七楼。

遗嘱正文:

我,李缚,现年二十八岁,居住于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楼小区 A栋77号。

在此立下本遗嘱,声明如下:

那律师手里拿着一个封起来的大信封。

他当着夏初见的面,先宣读了遗嘱。

“立遗嘱人:

姓名:利缚,曾用名:李缚。

国民号码:-953。

1.资产分配:

动产与不动产:本人名下只有一栋不动产,就是本人目前的居住地址,位于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楼小区 A栋77号,一共三百五十平米精装修住房。

此处房产应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本人银行账户中所有资金应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本人在银行租有的保险箱里的一切物品,都归夏初见女士所有。

出生日期:北宸历xxxx年x月x日。

居住地址:北宸帝国北宸星帝都市朝外楼小区 A栋77号。

遗嘱执行人:

姓名:权策。

国民号码:-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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