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长尾武家法度(第3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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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以国家之名进行私人征税
不向奉行报告,以国家之名私自征税者,处刑。领主私自征税没收全领;领主家臣私自征税没收其领地,并且在领主处寄食。
第二十一条对于漂游船只的处置
向佐渡国、越后国漂游来的船只,不得进行略夺,返还船主船只和一切货物。如果没有船主踪迹,则捐赠给受损的寺庙神社。
第二十二条浮木的所有权
需拿知行地作为贷款担保,如果是收入贫困的情况下,视其对今川家的功绩,将予以一次性的救助。但是,出现第二次这种情况,则没收其所领地。
第十六条向属于他人领地的百姓追债
对于他人领内的百姓,强制追讨负债的时候,之前必须获得领主的许可方可行事。
第十七条守护不入地
【一些寺院豪族取得幕府许可特权,守护不得介入其领地内事务】
不必确定浮木的所有者,发现浮木的人可自行处理浮木。
第二十三条宗论废除
诸宗的派别争论全部禁止。
第二十四条寺庙的相续
不先检查弟子的智慧和能力,不得将寺庙传予之。
守护不入地收到保护,这点不得随意改废。但是,由于领主本人的失误造成的纠纷问题,还请不要介意长尾家的强制介入。
第十八条春日山的守护不入地
废除一切春日山城内领地的禁入保护权。
第十九条航运税和关所的废除
关于越后和佐渡的航运税,宣布废除。越后现在立即废除所有关所,废除关所通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