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夜者(四部全集) 第84节(第3 / 5页)
关于杜舍杀人案,争议点主要是在精神病鉴定上。以萧闻天、朱力山为首的一部分人主张的“约束派”认为既然有资质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做出了明确的结论,那么这就应该作为一条重要的依据来影响判决,这是保障人权的一种表现。而持“处决”意见的其他人认为,董乐做了大量的调查,尤其是最后的字条约定可以反映出杜舍并不存在精神障碍。既然“疑罪从无”,那么就应该“疑病”也“从无”。有依据证明杜舍的精神病可能是伪装的,那么就不应该认定其精神病的存在,直接予以处决。“约束派”认为,“疑罪从无”的内核精神目的是保障人权,那么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精神病是伪装的,不然“疑病”就应该按有病处理。“处决派”认为,如果这样处理,那么就不是“疑罪从无”原则了,而是“保护犯罪分子”原则。“约束派”认为,公权力必须慎用,对于存在疑点的犯罪嫌疑人,人权当然要保护。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一个社会法治进步的表现。
各持各的意见,争论点很快又从杜舍杀人案转移到了董乐杀人案。
“处决派”认为,既然主张“疑罪从无”,那么董乐杀人的案件证据也是“疑”的。整个案件的证据只有被破坏的电线上的DNA。那么,假设董乐只是个看热闹的,不小心被破裂的电线戳破了手指,是不是就可以证明其无罪了?“约束派”认为,“疑罪从无”里的“疑”是指合理的怀疑,而不是狡辩。董乐存在杀人的动机,在特定的时间出现在了特定的航班上,有监控显示其携带装置零件,而且只有主动破坏电线才会接触到位置隐蔽的电线。更重要的,是董乐有自己的供词,并且合理解释了连警方都没有想到的作案过程。这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证据链条,之前的说辞都是狡辩,不能作为合理怀疑,所以并不是“疑”罪。“疑”是站在公正、常规的立场之上,如果先前就带有感情色彩,那就不是“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了。
对于当年杜舍母亲叶凤媛的杀人案,组织内部也有争议。
“处决派”认为,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当年叶凤媛杀人案的细节,也有很多站不住脚,当年都处决了犯罪分子,为什么现在不可以?而“约束派”认为,那起案件发生在1983年,十多年前的技术手段,能够达到的也就是当时的水准。所以,以当时的眼光来看,证据链条同样是完善的,所以并没有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对警方的要求就越来越高,越来越希望社会法治上到一个新的台阶。
人类心灵中一切罪恶作为一种倾向被包含在潜意识中。
——弗洛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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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有很多份,记载了不少当年守夜者组织内部会议的内容。这些会议纪要都是手写的,字体俊逸,和唐骏之前笔记的字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担任这么多次会议记录者的,正是唐骏。唐骏在记录完毕之后,并没有及时归档,而是把纪要都通过翻拍的方式保存了下来。
大部分会议纪要,是围绕着叶凤媛杀人案、杜舍杀人案和董乐杀人案这三起看起来关系不大,实则是“冤冤相报”的系列案件展开的。三起案件跨度十一年,不同年代的法治思维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每次会议,大家的发言都很踊跃,意见分歧也是很大的。
争议发生了很多次,但是谁也没有能够说服谁。
当然这几份会议纪要也不全都是两种意见的交锋,还有一些内部调查会议的纪要。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在董乐被宣判死刑之前,守夜者组织的职权就已经被停止了。因为根据董乐的供述,他不仅盗用了傅元曼的数字身份证书侵入了组织内部系统,并制造了自己的假身份,而且还清楚地知道杜舍被押解的时间、航班号和目的地,甚至知道他们乘坐在飞机上的大致位置。
这个问题就严重了,因为这些信息是部里下发的机密文件,而作为董乐这样的组织内部实习生,是完全不可能接触到的。
一个保密的组织连它的内部信息都不能做到保密,那么要这个保密组织做什么?此事牵涉甚广,所以公安部决定,要求守夜者组织停职检查。
虽然当年的守夜者组织成员们几乎每个人都有发言,有的人发言态度还很激烈,但是所有的会议纪要中,都没有找到唐骏发言的痕迹。也就是说,无论当年争论有多厉害,唐骏始终保持了缄默。
如果说从这些会议纪要中可以清晰看出当年守夜者组织内部的两种意见的话,那么唐骏就是第三种——没有意见,或者有意见却放在了心里。
萧望快速浏览了一下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说:“其实,在那个对法治精神还存在分歧的年代,能坚持‘权力约束’确实还是挺不容易的。即便是现在,在网络上,还是有很多人内心里笃定了‘有罪推定’,在先入为主地认定了某种自认为正确的结论后,就会提出各自的‘质疑’,千方百计地寻找一些捕风捉影的线索来自证结论。这就像是当年的‘处决派’,一旦自我认定,就希望能代表‘正义’来处决‘罪恶’。”
“在那个年代,持真正意义上的‘疑罪从无’意见的,确实不容易。”凌漠说,“不知道这些争论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疑罪从无’的原则是不是有一点推进作用。”
“大家对‘疑罪从无’的原则是认可的,但是对具体的‘疑罪’的概念还是不太清楚。”萧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