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字也是垫音助词(第1 / 6页)
《管子.牧民》:“天下不患无臣,患无君以使之。天下不患无财,患无人以分之。”
《淮南子.泰族训》:“穷谷之形,生以青苔。”
又,也说“可以”即“可”,即“以”字不为义。
但是著名的《经传释词》《词诠》等却都没有这样的解释。当代的论著也是如此。例如篇幅最大,解释最齐全的何罗士等《古汉语虚词通释》只说“以”是介词、连词、代词。
是不是刘淇、裴学海说错了呢?不是。二人的敏感完全是对的,但是也很不精确、完整。助词有语气助词、时态助词、结构助词的分别。“以”字没有这样用法。这三种助词没有词汇意义,却有语法意义。而本文所论的“以”字,连语法意义都没有,纯粹是垫入了一个音节,把前后的两个字隔开,使不发生意义瓜葛。可以叫“垫音助词”。由于不知垫音助词的庐山真面目,往往把这种“以”字解释成为介词而很有格碍。
笔者在《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曾经发表《垫音助词“其”及其研究》,现在再就“以”字归纳它的用法规律。
清刘淇《助字辨略》卷三“以”字条有“语助,不为义”的解释。例句是《论语.卫灵公》:“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意思:礼仪是表现义的,谦逊的语言是表达义的,诚信的态度完成义。又,韩愈《贺册尊号表》:“欢欣踊跃,以歌以舞。”即“以”字都没有意义。而“可”字条说“可以”即“可”,即“以”字也不为义。
1932年出版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说:“‘以’犹‘乎’也、‘夫’也。句中无义助词也。”举有九例。
《孟子.告子》:“‘既醉以酒,既饱以德。’言饱乎仁义也。”
《荀子.王霸》:“及以燕赵起而攻之。”
《论衡.案书》:“墨家薄葬右鬼……宜以难从也。”
一、垫在谓语与主语之间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男女以班。”是说男女奴隶分开排队。下文叙此事说成:“使其众男女别而累。”《左传.哀公元年》:“蔡人男女以辨。”杜预注:“辨,别也。男女各别系累而出降。”惠栋注:“辨读曰班。”可见三句意思相同,差别在于有或无垫音助词“以”。
《左传.襄公十四年》:“有大叔以守,有母弟鳟以出。”主语“大叔”与谓语“守”,主语“鳟”与谓语“出”之间的“以”只能是垫音助词。
《左传.昭公二十年》:“清浊、大小、短长、疾徐、哀乐、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又“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
《离骚》:“唯庚寅吾以降。”
《晏子春秋.问篇》:“此言古圣明之君之使以善也。”
《荀子.尧问》:“君子好以道德,故其民归道。”
《管子.兵法》:“五教各门,而士负以勇也。”
《管子.法禁》:“废上之法者,必负以耻。”
《淮南子.人间训》:“故师之所处,生以荆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