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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节(第2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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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合约

《塔木德》上说:“契约与合同一旦签订,就没有协商的余地了。”

犹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出口商比尔与犹太商人拉克签订了10000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比尔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克,但犹太商人拉克拒绝收货。出口商比尔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钱,而拉克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比尔无可奈何,赔了拉克10多万美元后,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

很明显,这是一个在神佑之下合约(婚约)得到履行的故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故事中,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不是直接落在违约者本人的头上,比如让他喝醉了酒掉井里淹死,或让黄鼠狼咬了得病不治而死(不过证人黄鼠狼的小命也得搭进去了),却是让两个无辜的孩子当替罪羊,读来难免于心不忍。

其实,这本是一个劝人为善、劝人守约的寓言,其寓意根本上在于无论如何要使合约得以履行。要是让违约人一死了之,那就既不符合犹太人“憎恨罪,但不憎恨人”的信条,而且合约也彻底没了希望,守约的姑娘只能受损失空守闺房一辈子。

所以,故事就毫不怜惜地让惩罚落在违约行为所带来的“赢利”上,即两个孩子身上。在这里,孩子只是一种象征,象征着违约行为的首要成果。

这就从根本上抽去了违约行为的内在意义,使它成为一个纯粹的无谓之举,甚至自讨苦吃之举。这对“违约”夫妻不是两次获得“赢利”而又两次从“幸福”坠入痛苦之中吗?

从这个故事着眼入手,可以说是对“违约病”的最有效的针砭。

在现实生活中,犹太人对内部的违约者采取的是逐出教门的办法。在生意场上,一个受到犹太共同体排斥的“犹太人”可以说是绝难再生存下去(作为生意人生存下去)的。

而对于非犹太人,则一方面毫不留情地上诉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合约,或者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犹太共同体相互通报,以后不再同此人做生意。

欺骗别人等于欺骗自己,因为言而无信的人同样也得不到别人的信任,没有人愿意和他打交道,最后陷于孤立而一事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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