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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二 大济朝官衔制度(一)(第2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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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谪兵、奴兵、少数民族兵也被广泛使用。东汉,刘秀改革军制,取消郡县正卒轮流上制度,兵员以招募为主。

汉初,民17岁博籍(登记),成为具有兵役义务的待役人员,称为“正”。

“正”20或23岁起役,轮流应征,服现役两年。

一年在本郡为材官或骑士、楼船了;

与郡平行的诸侯王国,以相为行政长官,兼掌军事。

臣王国中尉、郎中令、卫尉等统领军队,负责王宫宿卫和维持王国治安。

县下还有乡、亭等基层组织,各置官吏,兼掌组织本地正卒训练和治安、邮驿、户籍、兵役等军政事务。

东汉时,裁罢都尉,其职并入太守。

原来作为监察区划的州(部),逐渐演化为郡之上的行政单位,州刺史内掌民政,外统兵马,地方官权力膨胀。(注,文中符骁的外祖父齐长铮,便为茁州刺史。)

后期,改设三公为最高行政首脑,大司马主掌军政,位列大司徒(丞相改)、大司空(御史大夫改)之上。

东汉相沿,大司马复称太尉,名为军事和行政首领,实际上总理国家军政要务、直接掌握军队的中枢是皇帝的秘书班子尚书台。

中叶以后,外戚任大将军者操纵国政,把持兵权,成为朝廷最高军政长官,与三公合称“四府”。此外,汉朝沿用古代监军制度,多遣中郎官和近侍(如太中大夫、监军)。

凡有大的战争,则由皇帝颁诏,以虎符或“符”、“节”为凭,征调各地军队出征;

择选全军主帅和各路统帅,以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等充任;

黄巾起义后,战争频仍,刺史、郡守不仅有领兵权,还有征兵、募兵权,从而埋下了分裂割据的种子。

兵役制度:两汉兵役制度有一个明显的演变过程。

汉初,承秦制,实行征兵制。

文帝时,正常征发不能适应戍边需要晁错建议募民实边,使边郡常驻之民与常驻之兵合而为一。

武帝时,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大批小农破产流亡,豪宫之家多有免除兵役的特权,又战事频繁,兵员需要量大,过去行之有效的征兵制度不能正常进行,也无法满足战争的需要,于是,兼行募兵制。

将军开府置幕僚,组成指挥机构。

武帝以后,大将军及其幕府长期设置,战时指挥作战,平时参与朝政,实权甚大。

在地方,汉朝郡、国并行。

郡置太守,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以都尉辅佐掌管兵员征集、训练、考核校阅、维持治安、率军出征,以及武器装备的制造、管理等。

郡下设县,县令(长)兼理军、民两政,置县尉助理军事和掌管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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