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5章 卢志存(第2 / 4页)
那么只剩下一种可能,雇佣杀人。
第一个凶手被称为原凶手,模仿着被称为仿凶手。
这三起案件的杀人模式相同,说明其中一个凶手犯了两个案件。
那么只有以下三种可能。
第一个案件和第二个案件是原凶手所为,仿凶手只实施了第三起案件。
第一个案件和第三个案件是原凶手所为。第二起案件是仿凶手所为。原凶手觉得遭到了冒犯,又实施了第三起案件。
韩彬详细安排了一下任务,而后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
他将三个案件的卷宗又详细查看了一遍,看的很细、很认真。
这三个案件的受害人都有道德瑕疵,但都算不上违法,法律也制裁不了他们,从表面来看也是凶手寻找作案目标的条件。
韩彬根据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来推断犯人的行为模式,进一步推断出心理特征,再推断出嫌疑人的下一步行为特征。
但是,韩彬通过对三个案件的分析,发现除了道德瑕疵的表象和Z标致外,三起案件并不符合连环凶手的心理侧写。
第一个案件是原凶手所为,后面两起案件都是仿凶手所为。
针对这三种可能,韩彬再次分析三起案件的痕迹,但是发现这三种可能依旧不成立,任何两起案件都不符合连环凶手的本质特征。
而这种结果下只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还存在第二个模仿凶手,三个凶手各做了一起案件。
第二种可能,这三起案件并非模仿作案。
韩彬觉得出现两个模仿凶手的可能性极小,它更倾向于后者。
他更倾向于是模仿作案或雇佣杀人。
首先说模仿作案,821案件发生后,一些案情和作案手法被透露出来,后者会按照821案件的模式继续作案,目的就是为了将罪名和警方的调查方向转移到821案件。
模仿作案模仿的只是一些表象,但他和真正凶手的心理特征并不吻合,行为表现也会有差别。
至于雇佣杀人,杀人的方式相同,但杀人的目的是为了钱,谁给钱,凶手杀谁。选择目标并非以凶手的主观意识为准,心理特征自然不符合连环凶手。
韩彬用排除法,假如是模仿作案,那么被模仿的将会是第二起案件和第三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