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法律最终解释权归我方所有!(第2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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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如果两个罪名都成立,那么将会以寻衅滋事罪来处罚,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可如果把寻衅滋事罪给驳倒,只剩下诽谤罪,那么王舒琪的刑期最高不会超过三年。
一个三年以下,一个五年以下。
这差距不可谓不大。
这三个原则也是双方律师举证质证阶段重点关注和辩论的内容。
当然了,张三出手,不可能在这种地方犯低级错误。
他的证据链,就一个字:无懈可击!
因此鲍龙鑫也只能用一句万金油的话来强行质证,也就是所谓的“证明力度”。
用人话说就是,你的证据没有任何问题,但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罪名成立。
反正诽谤罪是肯定没得辩了,还不如主动认罪认罚,给合议庭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再顺势反驳寻衅滋事罪。
以退为进,避重就轻!
这就是鲍龙鑫的诉讼策略。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
听起来好像有点耍流氓的味道,但这句话在法庭交锋中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
“我方当事人对诽谤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向被害人认错、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但是,我方当事人并不成立寻衅滋事罪!”
象征性质证之后,鲍龙鑫紧接着道出自己的观点。
王舒琪被起诉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前者三年以下,后者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