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必须倒一个(第1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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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禀县丞大人,小的杨坤,是衡山县令杨得坤的书童,今日为我家主子申冤,这是我的状纸。”
经过黄玉山一番交代的杨坤,从杨得坤手里接过了告状的任务。
他虽然年纪不大,但自幼在杨家生活,加之性格活泼大胆,对于替主子告状之事,还是相当期待的。
像他与杨得坤的关系,就像是大树与藤蔓。
只有杨得坤混好了,他才可能跟着发达。
Q“咚!咚咚!”
杨坤用力地捶击着,放置在县衙大门一侧的伸冤鼓。
按照自隋唐开始的朝廷规矩,凡是有重大冤情,不得不采取如此极端措施,需要击鼓申冤的。
作为一地长官的县令也好,知府也好,都必须开庭审理。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就是凡击打伸冤大鼓者,必须接受三十大板的板子。
况且,就连他的名字,都是取自杨得坤的坤。
苏长远一边接过杨坤递上前的状纸,一边装着刚发现杨得坤的样子,半站起身:“原来是县令大人,你怎么这样子了?是谁将你打成这样的?”
“狗官,你怎么说话的?都还没开始审判,你怎么就认定了是打的,难道他自己喝多了,自己撞的不可以吗?”
王自如见案子都还没审,作为县丞的苏长远,就官官相护,一口咬定是人打的。
不由暴怒,跳了出来,指着两人骂道。
这朝廷衙役打板子,可是极有学问的。
可以打你100板,休养个十天半月就康复的,也有打上三十大板,当场死亡,或残废卧床不起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极少会有人击打放置在县衙大门外的伸冤鼓。
“何者申冤,报上名来,所谓何事?”
已经得到黄玉山通报交代的县丞苏长远,有些牙疼地望着,才上任没几天,竟然自己告自己的杨得坤,只得当作不相认的例行公事,喝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