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二 推理小说论(第2 / 4页)
《蝴蝶杀人事件》十分精彩,作品中往返于东京与大阪之间的华丽连环计,值得特别提及,故事展开也精妙绝伦。把谎称为晕船药的毒药交给将行李箱运至东京站的友人,在此轻巧布下诡计,至结尾的处理都巧妙至极,大快人心。
<a id="note_3" href="#noteBack_3">[3]</a>范·达因(1888—1939),欧美推理小说黄金时代代表作家之一,创作了推理小说写作的“范·达因二十则”。代表作有《班森杀人事件》《金丝雀杀人事件》《格林家杀人事件》等。
在日本,横沟正史<sup><a id="noteBack_15" href="#note_15">[15]</a></sup>出类拔萃,他身为作家的能力,能让他轻松进入世界十佳。尤其他的《蝴蝶杀人事件》堪称杰作,二战后的作品中也少有拙作。最无趣的作品当数《本阵杀人事件》,却力压《蝴蝶杀人事件》获奖。把奖项颁给《本阵杀人事件》的侦探作家俱乐部的愚蠢行为,或将载入史册。
<a id="note_4" href="#noteBack_4">[4]</a>浜尾四郎(1896—1935),以法律型侦探小说闻名。代表作有《杀人鬼》《铁锁杀人事件》《平家杀人事件》等。
以单独的杰作来论,克里斯蒂女士、奎因、范·达因的众多作品暂且不论,就只能想到《箭屋》《航船谋杀案》《帆船下的死亡》《红发的雷德梅茵家族》这几部作品。虽说我的阅读范围内也会有十来本好书,但读一百本,也就只有两三本不会让人失望。这些世界知名作家的作品,尚且如此。
在《罗杰疑案》中,犯人为了制造不在场证明而使用了留声机,那就需要冒险取回它。而执行这一手法需要不少时间,五分钟左右的偏差就可能导致诡计被识破。诡计总是伴随着风险。如若没有对此了然于胸却仍须铤而走险的必然性,便毫无意义,在解谜游戏的合理性上便丧失了资格。
坂口安吾
所有的诡计都必须存在必然性。无论怎样冒险,但如果疏于机关的布置,罪行就会被看穿。基于这个无回旋余地的理由,必须花心思玩弄机关。
《新潮》第47卷第4号,1950年4月1日
但在日本新人作家的作品中,类似这种瑕疵的不合理及不完备的诡计过于醒目。他们过于玩弄机关,却没有使用的必然性,只是玩弄而已。上述行径将把自己置于险境中,但他们却完全忘了考虑这些。不可能有那么愚蠢的犯人!
<a id="note_5" href="#noteBack_5">[5]</a>甲贺三郎(1893—1945),是日本推理文学发展初期的多产新锐作家之一。代表作有《琥珀烟斗》等。
约翰·迪克森·卡尔<sup><a id="noteBack_14" href="#note_14">[14]</a></sup>也是过分追求意外,而导致不合理之处过多。《三口棺材》不及格。
<a id="note_6" href="#noteBack_6">[6]</a>《查第格》,法国文学家伏尔泰(1694—1778)的中篇小说,写于1747年,通过主人公查第格的人生经历,展现了充满哲理但又虚实交融的世界。
弗里曼·威尔斯·克劳夫兹<sup><a id="noteBack_13" href="#note_13">[13]</a></sup>的作品就其推理小说的形式而言,是很有特色的,但除了《谜桶》这类的名作外,劣作居多,作品中会出现不合理的意外,以及无法预测的大集团犯罪,且不予以暗示。作为解谜游戏,到最后似乎总让人失望。
注释
我指出这一点,并不是对《蝴蝶杀人事件》吹毛求疵。《蝴蝶杀人事件》中充满了妙趣横生的华丽连环计,充分地弥补了这点不足。
<a id="note_1" href="#noteBack_1">[1]</a>推理小说是以推理破案为塑造形象和推动情节的主要手段,并且构成故事的主要框架的侦探小说。侦探小说并不都是推理小说,分案件侦破为主和推理为主。
若要说些不足,那便是犯人志贺在大阪的酒店犯下第二起杀人案时,他为了制造不在场证明,便用绳子扭住尸体,待绳子回复原状后尸体掉落街上,他利用这段时间下楼梯。然而,比起这种诡计,单纯地杀人后装作若无其事,反倒更安全。如此一来,何时杀的人,案发时在哪里,应该几乎无从得知。为了制造不在场证明而大费周章,反而会增加被发现的风险。因为事后要面临整理绳子的风险,也很辛苦,这么做不引人注目才怪。
<a id="note_2" href="#noteBack_2">[2]</a>小栗虫太郎(1901—1946),具有浪漫主义倾向的“变格派”作家。代表作有《天衣无缝的犯罪》《白蚁》《恶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