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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日本的黑雾》 ——帝银事件之谜(第1 /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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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支票背后的笔迹,检方推断是被告从帝银椎名町分行抢走支票后写下的,但在与平泽的笔迹加以比对后,鉴定专家给出的结论似乎欠缺绝对的客观性。甚至其中还有一名鉴定专家说那不是平泽的笔迹。“可能”终究不等同于“绝对”。

劫匪的长相方面,虽然有多名证人宣称很像平泽,但这一点也缺乏绝对性。还有不在场证明,也令人怀疑是捏造的。案发后被告平泽得到一大笔来历不明的金钱这一点虽可被视为“证据”,但也只能算环境证据,不能视为直接证据。

在此,我不打算再评价被告平泽这个人。之前写《小说帝银事件》时,该讲的我都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况且我也没那个耐心将繁琐的调查内容与审判过程再次一一记录。在那篇小说出版以后,市面上又出现了一两本主张平泽无罪的书籍。如果读者想知道详情,建议不妨直接看看那些书。

接下来我要写的,是以新的观点来检视上次拙稿没谈完的疑点。换言之,就是警视厅负责调查此案的主力为何会中途转到本来只是候补的居木井警部补所带领的名片小组?警方碰上了什么障碍?障碍的真面意味着什么?这就是我这次想要探讨的主题。

认定平泽有罪的根据是他的自白。不管那是被检方逼出来的,还是平泽在科尔萨科夫氏症候群<a id="zw1" href="#zhu1"><sup>[1]</sup></a>影响下的异常心态作祟,总之,那份自白成了重要证据之一。

那份自白能够被视为重要证据是因为这起案件发生在昭和二十三年(一九四八)一月二十六日。该年秋天,《刑事诉讼法》从旧法改为新法。换言之,这起帝银事件——不知该说是幸还是不幸——成了适用旧《刑事诉讼法》的最后一桩案件。

根据旧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自白”可以作为证据。但若按照新《刑诉法》,除非有其他物证,否则对当事人不利的自白一概不得视为证据。我不敢说帝银事件完全是按旧《刑诉法》处理的,因为当时新《刑诉法》已经颁布,我想这件案子处理时应该也秉持了新《刑诉法》的精神。

然而,实际上,被告平泽的自白确实成了最重要的证据。这意味着什么?在按照新《刑诉法》精神审理的情况下,却仍将自白视为重要证据,恐怕是因为其他物证都过于薄弱吧。

不信各位可以看看帝银事件的庞大审判记录,就会发现检方对物证薄弱一事有多么苦恼。就这一点而言,说不定他们比平泽贞通还苦恼。首先,单说凶器这个具有决定性的最大关键点,检方就完全拿不出证据。甚至连被告平泽毒害帝银十六人的毒药来源都无法查清。判决书上只用“被告原本持有的氰酸钾”一语带过。

1

经最高法院裁决,帝银事件的罪犯已确定为平泽贞通。不管通过什么法律程序都不可能证明他无罪。换个说法,只要法务大臣盖个章,他随时都有可能上绞刑台(辩护律师当然提出重审要求,但对行刑不见得有约束力)。

帝银事件就此尘埃落定。至少判定平泽贞通为主犯,已为这桩本世纪最残虐的命案画下了休止符。

然而,即使最高法院已做出裁决,辩方仍再三要求重审,竭力做着微不足道的抵抗。可惜这些要求悉数遭到驳回,不管用什么方法,都无法替平泽贞通洗刷帝银案凶手的罪名了。

去年——昭和三十四年(一九五七)——我在《文艺春秋》登了一篇《小说帝银事件》,一直对平泽贞通犯案的说法抱持些许疑问的我,在这篇小说中,以我对案件的疑问为主题,尽量就事实进行忠实的叙述。选择用小说的形式,是因为我想用虚构文学来表现我的疑问。可是,既然要用这种方式探讨疑问,在资料方面就得尽量翔实有根据。那篇小说中几乎没有插入任何虚拟情节,而是大量引用了检方的调查书、起议书、辩护要旨、判决书及法庭记录。

关于毒药的来源,检方曾努力调查过。被告平泽虽在自白中交代了这一点,但没有得到任何证实。而且,检方连犯人使用的毒药究竟是氰酸钾还是其他化合物都没做出严正的判断。

在一般命案侦查中,最重要的物证就是凶器。然而本案连这方面都如此暧昧,其他可称为物证的东西相形之下更显得不值一提了。

检方提出的其他物证包括了“松井蔚”的名片、被夺走的支票背面留下的笔迹,还有被告欠缺不在场证明、案发后来源不明的金钱收入,以及有目击者指证其长相酷似凶犯。但认真说来,这些都算不上能够明确指认平泽为罪犯的证据。

3

劫匪袭击帝银的前一年,也就是昭和二十二年(一九四七)十月十四日,在安田银行荏原分行出现的那张松井蔚的名片是真的。此外,昭和二十二年的春天,被告平泽也的确在青函交通船上和松井博士交换过名片。但即便如此,没有任何证据能断定安田银行出现的那张松井的名片就是平泽拿到的那一张。事实上,虽然细心的松井蔚记录下了所有曾与他交换过名片的人,但还是有十七张名片下落不明,成了所谓的“问题名片”。在安田银行荏原分行出现的那张名片,说不定就是那十七张问题名片之一。

我在那篇小说中想表达的主题,乃帝银事件发生之后到逮捕平泽的过程中,警视厅的调查行动似乎碰到某种障碍,使得侦办方向突然出现大转弯。至今我仍未放弃这个疑问。当时写那篇小说时我的调查不算充分,就算想一究到底,无奈线索已被尽数掩埋。加上我和调查本部及检方均毫无来往,又缺乏法律知识,想要发掘那些线索可谓难如登天。我借小主之名写出疑问,也正是因为缺少相关知识。

不过,至今我仍对当时的疑问怀有满腔热情。

2

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绝对权威,我当然无意质疑最高法院的权威与尊严。但判决必须具备能说服众人的逻辑与科学性,绝不能让人产生丁点疑问或暧昧的印象。那么,最高法院针对帝银事件对平泽被告做出的判决又是怎样的呢?

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可说是复制了一遍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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