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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奥康纳大法官的女性事业(第4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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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尚案在伯格时代最高法院浩如烟海的文献中无迹可寻。伯格、布莱克门、鲍威尔、布伦南、史蒂文斯甚至奥康纳的最高法院传记中,包括了对数百起案例的分析,涵盖了从人身保护令领域的穷尽救济原则,到露天采矿的联邦权力等各种事项。然而,那里面从不包括这位本来非常传统的年轻女性律师的抗争。对于最高法院的编史者来说,这个案件无足轻重。但对于那些想在金&斯伯丁律所一样的律师事务所中努力谋求成功的年轻女性来说,那里没有足够的女性合伙人,却充斥着太多“湿T恤大赛”,贝西·海尚的胜利犹如一根救命稻草。

<a href="#w18">[18]</a> <i>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i>,477 U.S. 57,60(1986).

或者她们也需要。海尚案作出判决的4年后,新成立的美国律师协会职业女性委员会<a href="#m10"><sup>[10]</sup></a>决定就该事宜举行听证。首任女主席——希拉里·罗德姆·克林顿(Hillary Rodham Clinton)——曾怀疑这种听证会是否有效。她预言,只有失败者会到场。事实恰恰相反,美国律师协会的领军人物——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中唯一的女性帕特·沃尔德(Pat Wald),以及《斯坦福法律评论》的首位女主编、华盛顿知名律所阿诺德和波特(Arnold and Porter)的合伙人布鲁克斯利·波恩(Brooksley Born)——不仅到场,还分享了女性如果想在律所立足,可能遭遇的问题。她们能拿到的案子都不是那些利润丰厚的大案子,无从施展能力;她们做的都是低端工作,比如核查文件。律所默许客户提出不准女性办理他们案件的要求,律所也不邀请她们参与重要的社交活动。于是,她们被认为无法拓展新业务。报告结论是:人们以“女性能力不足的假设”来看待她们所从事的工作。

<a href="#w19">[19]</a> Powell’s papers trace the developments on the Court;Lewis F. Powell,Jr. Archives,Washington and Le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i>Meritor v. Vinson</i>.

唯一一位认可首席大法官第一次意见的是鲍威尔大法官。他曾经非常激进地质问海尚的律师,如果每次晋升合伙人的决定都受制于《民权法案》,那么律所还如何运营。鲍威尔并不认为,在已经文明和进步的1984年,律师事务所存在性别歧视问题:“时至今日,可以确信歧视已经不可能发生——因为这与律所的最佳利益相悖”,他在自己的日常备忘录中写道。“律师事务所的未来,就如同足球队未来一样,取决于选择合伙人时的智慧和审慎。在现今的律师事务所中,性别或种族都不再是负面因素。”<a href="#m9"><sup>[9]</sup></a>他提交了一份单独的协同意见,以强调合伙人选任决定的限度。律师事务所不得歧视其律师或雇员。但一旦该律师或雇员成为合伙人,该公民权利即告消灭,鲍威尔大法官反复重申。庆幸的是,女性合伙人并不需要这种帮助。

同一年内策划“湿T恤大赛”,又为律所招聘中的歧视行为辩护,金&amp;斯伯丁律所承受了巨大压力。它向最高法院呈现了一例纯粹而简单的性别歧视经典案例,让举国公众一睹女性概念与更加模糊的女权概念之间的可怕联系。

<a href="#w13">[13]</a> Strebeigh,<i>Equal</i>,218-26.

湿T恤大赛

<a href="#w14">[14]</a> Ibid. Strebeigh tells this story thoroughly and well.

正如这篇序言所说,自从1982年那次会议的失误之后,三年来奥康纳法官在处理“女性事宜”方面学到了很多。在为女性任职司法系统和律所合伙人人数过少而惋惜的同时,她很快察觉“顽固的社会和文化障碍”使得女性更难获得发展,并且认识到由女性律师团体共同抗争,以消除“人为障碍”所带来的益处。这一次,她没有劝诫她的读者要始终把家庭放在首位;相反,她深知,要求女性承担绝大部分的家庭责任,是阻碍她们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因。她甚至向纽约的先锋女性公开致敬,其中包括时任“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鲁斯·巴德·金斯伯格。

<a href="#w20">[20]</a> Strebeigh,<i>Equal</i>,303.

即使其他大法官都纷纷发表了意见,奥康纳也觉得不太好意思告诉首席大法官,她也不认可他。“我还是认为,裁决意见应当基于《民权法案》第七章判决赔偿,而不是仅仅根据合同理论。”意识到自己太过分,伯格退却了,就律所的晋升决定写出了适用《民权法案》的意见。

<a href="#w21">[21]</a> Stephen Gilles,interview with the author,March 28,2014.

很快,自由派大法官布伦南驳斥了伯格的观点。“结果是正确的,”他说,“不过,那并不是法律。我想我必须提出不同意见。”史蒂文斯大法官也加入了论战,在备忘录中添加的意见一针见血:伯格的理论甚至无法论证该案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正当性。(普通的合同纠纷由州法院审理,仅有涉及联邦《民权法案》的诉讼才会由联邦法院审理。)

<a href="#w15">[15]</a> Julie Berebitsky,<i>Sex and the Office:A History of Gender</i>,<i>Power</i>,<i>and Desire </i>(New Ha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2012).

奥康纳完全清楚海尚案裁决的重要性。次年,纽约州律师协会邀请她为介绍女性在法律职业中所获成就的丛书作序,<a href="#m12"><sup>[12]</sup></a>她以海尚案的裁决开篇:“1983年开庭期内作出的海尚诉金&amp;斯伯丁案判决对女性律师有特殊意义,该判决确认《民权法案》第七章不仅适用于事务所的招聘和晋升,也适用于晋升合伙人。”

<a href="#w16">[16]</a> <i>Barnes v. Costle</i>,561 F.2d 983(1977).

从海尚胜诉中受益的也不仅是年轻女性律师。社会学家芭芭拉·哈里斯(Barbara Harris)对19世纪的职业女性进行研究,通过对比她们进入法律和医疗行业所遇到的困难,发现女性在律师协会中遭遇了最大的阻碍……法律显然是一个全男性领域,并且最为接近权力中心,不接纳女性也不会被女性改变。<a href="#m11"><sup>[11]</sup></a>因而,法律制度中关于女性问题的进步会对女性的方方面面产生影响。

<a href="#w17">[17]</a> Strebeigh,<i>Equal</i>,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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