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成为奥康纳和金斯伯格的重要性(第1 / 3页)
米勒诉奥尔布赖特(Miller v. Albright)一案非常混乱,奥康纳大法官基于与法律中性别歧视无关的程序原因对结果撰写了协同意见。但意见的措辞明确表示:截至1998年,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在面对两性生育角色问题时,还没有准备好给予两性同等待遇。史蒂文斯大法官在他的多数意见中建议,女性必须因为生育这项工作而获得奖励。“如果一位公民是未婚女性,她必须首先选择怀孕到分娩的时间,并且拒绝堕胎——这是法律允许许多人作出的一个选择,而实际上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妇女可以作出的选择。然后,她必须事实上进行了分娩。公民法通过授予她的孩子公民权,而对女性的选择和苦难进行奖励。”<a href="#m6"><sup>[6]</sup></a>并非仅仅是生育。法律之所以对女性关照,还因为它希望女性抚养孩子:“她们最初的看护,至少会让她们有机会与孩子建立一种关爱关系。”<a href="#m7"><sup>[7]</sup></a>规定由外国母亲和美国父亲非婚生育的孩子必须在18岁之前合法化的法律,“应该获得支持。这是因为父亲与母亲相比,毫无疑问,不太可能与孩子建立这种紧密关系”。
在异议中,金斯伯格首先试图在意见中加入她温和的标准。也许这只是一个关于女儿能否对于父亲歧视提起诉讼的普通案件。
但她的顾虑是:
“即使人们接受了<a href="#m8"><sup>[8]</sup></a>政府宣称的那种表面价值,但无疑它是基于对女性(或男性)状态的总结(刻板印象)而来。这些刻板印象在史蒂文斯大法官的意见中随处可见,他不断地提及并且以‘典型的’‘正常的’或‘可能经常’发生的事情做论证。”
“但我们已经反复警告,当政府控制‘机会的大门’时,它可能不会基于‘关于男性、女性角色和能力的固有概念’来排除有资格的个体。”
在弗吉尼亚军事学院案之后的几年里,这对律政姐妹听审了差不多20例涉及女性的案件。大部分只是对前10年里,就性骚扰和歧视的重大判决相对没有争议的微调。这些案件很少形成势均力敌的分歧;大多数判决获得6票或更多的多数票。很明显,最高法院在民权法这两个重要领域,正朝着加大保护女性原告的方向发展。
在学校的院子里徜徉
两名女法官之间短暂而罕见的分歧出现在1998年,在盖普瑟诉拉哥维斯塔独立学区案中(Gebser v. Lago Vista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a href="#m1"><sup>[1]</sup></a>,最高法院面临新课题。民权法是否明确禁止了对学生的性骚扰?
对学生的性骚扰问题是法律女权主义的某种衍生物,它始于1963年贝蒂·弗里丹(Betty Friedan)号召妇女参加工作的运动。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革命性地将“性别”一词收入其保护范畴,主要是针对就业。但在运动初期,马里兰大学不起眼的讲师柏妮丝·桑德勒(Bernice Sandler;“Bernice”亦作Bunny,昵称),指出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总统在1968年发布的禁止种族和性别歧视的行政命令也适用于接受联邦资金的学校。政府开始调查,发现哈佛几乎全部是男性教员。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注意到它没有女性教师在任,进而雇用了年轻的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国会众议员中为数不多的女性之一,伊迪丝·格林(Edith Green)把桑德勒(Sandler)列为民权法案修订委员会的工作人员。4年后,上述行政命令所保护的权利被写入联邦法律,称为“教育法修正案第九章”(Title IX)。桑德勒被纽约时报称为“第九章之母”<a href="#m2"><sup>[2]</sup></a>。当国会考虑“教育法修正案第九章”的时候,教育界的说客正发愁学校是否应该有女足球运动员,而没有注意到正在酝酿的性别平权革命。<a href="#m3"><sup>[3]</sup></a>或许哈佛法学院最终将不得不雇用金斯伯格这类女教师。但在1972年,尼克松总统签署教育法修正案第九章时,甚至还没有“性骚扰”这个词。谁曾想到尊敬的老师不能对崇拜他的女学生献殷勤?无数校园小说将要重写。
正如托克维尔所言,美国生活中每一个社会问题迟早都会在法庭中终结。这个案件的剧情直追那些校园小说。青少年原告,阿莉达·斯塔尔·盖普瑟(Alida Star Gebser)已经与她高中搞社会研究的老师保持了长时间性关系。虽然其他学生已经抱怨了老师的不当言辞和类似行为,但盖普瑟和她的老师还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掩盖了他们的行为。他们被发现在汽车里发生性行为,于是学校开除了这名老师,州也取消了他的教师资格。然后盖普瑟的家人起诉了学校。奥康纳同意四位保守派的意见,拒绝认为当老师骚扰学生时,学区负有责任。奥康纳认为,不同于就业领域,《教育法》第九章项下对学生的保护,没有像民权法案项下禁止工作场所骚扰的规定那样清晰有力。因此,法院追究学校责任的唯一可能是,如果学校确实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却对它视而不见。史蒂文斯、苏特、布雷耶和金斯伯格四位大法官对此持异议。
金斯伯格的意见只是利用数年来最高法院措辞中的一个小例子,否认了任何试图基于固有概念而关闭机会之门的意图。然而,即使她凭借身为辩护者和法学家所拥有的坚实基础,生育都未曾远离与女性相关的讨论。涉及移民问题的米勒案,看似是赞同了政府的政策——通过自动给予女性的孩子公民权而对她们进行奖励。
最高法院赞同就生育给予女性奖励后,为实现这一目的,许多州通过法律宣告常见的晚期堕胎形式——宫颈扩张钳刮术(dilation and extraction,“D&X”)违法。一位自称持“女权主义”的精神健康倡导者,珍妮·韦斯伯格(Jenny Westberg)称,1992年她通过拿到一份描述堕胎手术提供者程序的医学论文复印件,而开启了新的反堕胎倡议。<a href="#m9"><sup>[9]</sup></a>韦斯伯格是一位优秀的漫画家,她为反堕胎杂志《生命主张》(Life Advocate)创作了一系列插图。一位佛罗里达州共和党国会议员的助手将D&X重新命名为易记的“半生产堕胎”(#m10"><sup>[10]</sup>。然后,关于堕胎的争论又硝烟再起。<a href="#m11"><sup>[11]</sup></a>到90年代中期,国会及全国各州的共和党人谋求通过禁止D&X的法律(克林顿总统否决了联邦层面立法<a href="#m12"><sup>[12]</sup></a>)。
奥康纳大法官特别不愿意再碰触堕胎问题,但一些新的反堕胎法律甚至被解读为能适用于胎儿在子宫外、存活之前,并明确拒绝为女性的健康而设置例外——即使原来被禁止的程序对女性健康更有利。相应地,一些地区联邦法院认为内布加拉斯州的“半生产堕胎”法律根据最高法院在凯西案中的判决而违宪,重申堕胎的权利,并试图保留对堕胎权利的基本保护。2000年,最高法院同意对这起案件进行审查。<a href="#m13"><sup>[13]</sup></a>凯西案的三驾马车——奥康纳、苏特及肯尼迪——还会一如既往吗?
会议召开时,5票赞成撤销内布加拉斯州的法律,但肯尼迪转变了观点。凯西案中,肯尼迪因其判决堕胎权利是美国基本自由观念而广受赞誉:“自由的核心就是有权定义自身的存在、普遍性以及人类生命的奥秘。”
一年后,在戴维斯诉门罗县教育委员会案(Davis v. Monroe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a href="#m4"><sup>[4]</sup></a>中,奥康纳变换了阵营。不同于盖普瑟案,按奥康纳的话来说,戴维斯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原告。这位无可指摘的年轻受害者被一个五年级的同学没完没了地性骚扰;而老师和校长却无视她无数的投诉,导致她成绩一落千丈并试图自杀。奥康纳加入自由派,投了第五票认为学区负有责任,它忽略了关于学生之间虐待的投诉,奥康纳撰写了金斯伯格完全同意的意见。
虽然大部分就业案件和性骚扰案件并不相关,盖普瑟/戴维斯案件表明了,有关女性权利的任何新生或争议性问题上,奥康纳的投票是多么至关重要。
女性可能平等 但母亲们特殊
尽管女性工作者和女学生在法庭里得到公平待遇,但在挑战女性作为孕育者的传统角色的案件中,可以预见,女性平等的理由就有疑问了。凯西案之后,堕胎的话题一直风平浪静。1998年,法律如何将女性与生育联系在一起的问题又以新的方式出现了——移民。在1964年到1974年越南战争期间,美国派遣大量人员前往亚洲,且大多数是男性。他们中的许多人与外国女性生育了孩子。美国公民法给予父亲们18年时间来主张他们后代的公民权。与外国父亲生育孩子的美国籍母亲则没有此项义务。她们孩子的公民权是被推定的。法律出现了区分规定。在越南战争中出生的后裔渐渐长大,最高法院对政府的这种武断区分表示怀疑。到20世纪90年代时,政府对这些孩子的大门渐渐关闭。因此,亲子关系的问题又一次摆在了最高法院面前。<a href="#m5"><sup>[5]</sup></a>
如许多在亚洲驻守的美国士兵一样,查尔斯·米勒(Charles Miller)与外国人(在本案中是一名菲律宾女性)有一个非婚生育的小孩,而且没有在允许的法定时间内主张她的公民权。20年之后,这名女儿试图成为一名美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