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轻情节(第1 / 2页)
从“不决断”到“自由裁量”
因此,三重冲突标志了从轻情节的开场,而根据皮埃尔·里维耶的犯罪时间及其个人的状况,他正处在这些冲突结点的中心。
皮埃尔·里维耶来到重罪法庭,此时陪审团刚刚在一个案件中获得了给予从轻情节的机会,在这起案件中,被指控的罪行是有疑问的,而且正如重罪法庭庭长告诉刑事案件局<a id="jzyy_209_209" href="#jz_209_209"><sup>(3)</sup></a>的那样,处决只能产生一个恐怖的效应。
此外,皮埃尔·里维耶是弑亲犯,但在刑罚上却近似于弑君犯,这就提出了一个通过给予从轻情节来解决的政治问题,它可以象征着司法权力的恢复。
最终,皮埃尔·里维耶被认为从未使用过其全部的理性,故能以此名义享有从轻情节的权利。于是,精神错乱不再是不负全部责任的唯一情况了。
帕特利西亚·穆兰(Patricia Moulin)
“在1835年的6月,一个生于诚实家庭的年轻人,冷血并蓄意地杀害了他怀孕六个月的母亲、他的妹妹和他的弟弟。陪审团已经作出有罪判决,但对处决他抱有极大遗憾。因为尽管他们发现他有足够的辨别力,可以对他的行为负责,但他们认为,他从未完全拥有的理智,可能会受到他所处环境的强烈影响。最终,他们致信给国王,请求减刑。”<a id="jzyy_208_208" href="#jz_208_208"><sup>(2)</sup></a>
这几句前后矛盾的话,概括了1835年11月11日卡尔瓦多重罪法庭在判处皮埃尔·里维耶时,对从轻情节的使用所出现的令人困惑的麻烦。在他被判决的前三年,经过长期的发展,于1832年通过了一项法律,把从轻情节的可能性推广到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
因而,在1835年,有以下两种可能性之情况下,可以修改刑罚。可以向国王请求赦免,也就是说,请求国王对宣布的最终判决进行修改。第二种解决方案是由陪审团对犯罪状况进行再次查验,从而给予从轻情节;但是同时也承认,犯罪之外的情况限制了被告的过失,因而允许减少刑罚。
在旧制度下的由法官随意确定刑罚的情况,在大革命时期被一种由立法者所编纂的刑法典原则所取代。1811年的《刑法典》开始制定从最小到最大的刑罚范围,同时也在第463条中引入了从轻处罚情节,把它们预留给某些轻罪。最后,在1824年制定的法律之后,它们把从轻情节推广到某些预先限定的犯罪,并让法院加以判断,1832年的法律把从轻情节加以规章化,规定了对意外情况的禁止。由法院来认定从轻情节。
因此,里维耶应该享有从轻情节的权利。然而,陪审团却拒绝了,陪审团在数天之后向国王提出减刑。那幺这就涉及一个表面看似矛盾的决定。这个决定其实是由里维耶的性格及其罪行本身所促成,也被弑亲犯在1835年的政治环境下的特殊性质所促成。
一个三重冲突
导致从轻情节自由化的这次发展,应该能够使皮埃尔·里维耶受益,它实际上源自他内心中的三重冲突:在权力和一般共识之间的冲突,对镇压性权力之占有的冲突,在科学知识和司法权力之间的冲突。
在镇压性权力和民众的共识之间的冲突,往往源自法律的太过于压制的特点。这其实就导致了对轻罪犯人和很多不正当的无罪释放者的同情之心,无论是因为缺乏从轻情节,还是因为害怕法院在1824年法律的规定下拒绝从轻情节。因此,问题在于如何确保镇压。为此,可以想到的方法有两种:减少刑罚或者降低他的最小刑期。从轻情节接受了第二种解决方案。它实际上回应了一个双重的关注,维持镇压性的武器库,虽不使用但是准备着要使用,同时使法律适应舆论的状态。在两次革命之后,舆论已不再能完全被认为是可以忽略的。从轻情节允许基于良心的详细评判和法律的一般评判的纠正。在第一层次,从轻情节把刑罚个人化,并且通过给予每一个囚犯更少被惩罚的希望来减少对法律的违抗;尤其是,通过一种系统性的使用,从轻情节使法律的现代化成为可能,使适应法律成为可能。因而,从轻情节的首要作用是为了减少在民意和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大矛盾,况且它是由陪审团做出,而非由国家管辖下的法官来决定。因而,从轻情节掩盖了对权力本身的所有质疑。
第二个冲突围绕着对镇压性权力的支配。这个问题能够在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关系的层面上进行研究,然而这涉及有关一般政策的问题,与从轻情节并没有直接影响。从轻情节主要涉及一般的政治权力和拥有镇压性权力的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大革命把刑罚与法律完全关联了起来;事实上,这涉及在镇压性权力的执行中对旧制度的自由裁量权的废除。在1832年,从轻情节似乎又回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从轻情节允许修改那些法律所预先判定的处罚。实际上,根据1832年的法律,其认可了一种将在此后保持不变的势均力敌。法律的创制,对可惩罚事实的确定,目前都以一种不可逆的方式隶属于立法者。法官使一般框架适应舆论共识,并且在法律之内找到了一种自由度。法官也使一般框架适应各种事实。在轻罪之外,法官还考虑了轻罪犯人的全部行为,考虑了他们对一般环境的适应性。
正是通过这种方法,使得一种得到充分发展的知识能进入到司法中,此即精神病学的知识。第64条通过免除精神错乱者的责任,已经成为这种冲突的标志。疯子犯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与所有其他犯人同样多,甚至更多的危害,应该要被判刑;不过,他的疯癫性质会优先于他的犯罪性质被考虑。事实是具有优先权的,在轻罪犯人超越其罪行的情况下,允许由任何一个针对事实的专家来确定责任,也允许任何一名法官来确定责任。它促成了精神病学的更进一步的介入,进而促成了有限责任理论的发展,它把疯癫的所有细微差别引入到了司法责任中。事实上,从轻情节的存在,允许精神病学之外的所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心理学、社会学、遗传学、……)进入到司法领域。从轻情节能够被代表舆论共识的陪审团所决定,也能被法官所决定。于是,它削弱了司法机构的特殊性质,并且也削弱了法官的权力,因为法官们看到很多专家进入到他们的领域中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