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理性的断续(第3 / 4页)
II.“疯癫存在于理智诸机能的异常中;与日常疾病一样,它并非以身体的症状为其特征;而其产生的原因,虽然有时可由感官感知,但往往可归因于与物质的一般规律完全无关的现象序列。”(《论疯癫的道德治疗》, <i>Du traitement moral de la folie</i>, 1840)
III.“如果疯癫真的取决于一种大脑的变化,我们则完全不知道这种变化由什幺构成。”(同上)
IV.“我们希望将颅相学(phrénologie)应用于精神错乱的研究,这既不相干,又无基础。”(同上)
†膜(membrane),人体或动植物体内覆盖组织类薄皮的组织。切开人的头颅时遭遇的组织依次为:皮肤、腱膜、骨膜、颅骨、脑膜、脑皮质。——译注
<a id="jz_257_257" href="#jzyy_257_257">(10)</a>我们不知道皮内对康德哲学的教义了解到了何种程度(医生们引述康德,涉及他只对哲学家,而非司法医学,提出了关于知识的权限问题的要求,“是否被告人在行凶时拥有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但是在此涉及的不是影响的问题,而是同一个的概念整体的隶属问题;事实上,对于康德来说,疯癫并未动摇理性的普遍作用的原则,相较而言,疯癫不是反理性,它有其适当的法律和特定的管理,康德在其《人类学》(<i>L'Anthropologie</i>, 1797年)一书中说:“因为非理性(derasion)——这是积极的东西,而不是简单的缺乏理性——就像理性自身一样,是一种对象能够与之对应的纯形式,并且两者都具有普遍性。”[参见康德:《康德着作全集·实用人类学》(第七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3节,第212页。译文有改动。——译注]
此外,J.法尔莱(J. Falret)在其1866年的文章“论理性的疯癫或道德的疯癫”(刊于《医学心理学年鉴》,《De la folie raisonnante ou folie morale》, <i>Annales médico-psychologiques</i>)中并未对此断言:“我们看到,如果这种(所谓的单狂症)的举止被局限在公共的意义上或者普遍的常识上,如果它没有非常猛烈地攻击所有的公共观念、所有被接受的观点、所有普遍的风俗,总之就是构成人类普遍理性的共同基础;那是因为,在这种公共理性的评判中,伴随着很多可能的个体变化和摇摆,这就存在着一个基础性的对照点,它使得我们能够通过最近的分析去区分理性和疯癫。”
让—皮埃尔·法尔莱(Jean-Pierre Falret, 1794年—1870年),法国精神病学家,他深受皮内和埃斯奎诺尔的启发和影响,着有《循环的疯癫》(<i>la folie circulaire</i>)。——译注
<a id="jz_258_258" href="#jzyy_258_258">(11)</a>《关于杀人单狂症的笔记》(<i>Note sur la monomanie homicide</i>),1827年。1860年,德国医生葛利辛格说,“皮内对躁狂症的创造对科学来说是一个厄运”。
威廉·葛利辛格(Wilhelm Griesinger, 1817—1868),德国着名精神病学家,神经学家和精神病医生,他是德国“神经学和精神病协会”(Gesellschaft für Psychiatrie und Nervenkrankheiten)的创始人,同时还创建了《精神病学与神经疾病学的档案》(<i>Archiv für Psychiatrie und Nervenkrankheiten</i>)。——译注
<a id="jz_248_248" href="#jzyy_248_248">(1)</a>参见边码第89—90页。这是里维耶回忆录导言部分的最后一句话。——译注
<a id="jz_249_249" href="#jzyy_249_249">(2)</a>参见边码第253页。——译注
<a id="jz_250_250" href="#jzyy_250_250">(3)</a>参见《公共卫生与法医学年鉴》,第十五卷,1836年,第128页。(<i>Annales d'hygiène publique et de médecine légale</i>, t. XV, 1836, p.128)本书第335页“从轻情节”篇的作者亦有转引。——译注
<a id="jz_251_251" href="#jzyy_251_251">(4)</a>参见格奥尔格(Georget)的报告:《雷格、勒库夫等人的刑事诉讼案例》(<i>Examen des procès criminels de Léger</i>, <i>Lecouffe…</i>),1825年。
<a id="jz_252_252" href="#jzyy_252_252">(5)</a>昂利耶特·科妮耶(Henriette Cornier)杀害了邻居家的孩子,并把孩子的脑袋扔到了大街上,在她的起诉书中写道,据说凶手“无论是在深思熟虑并精心策划她的罪行,还是在完成她的罪行,似乎都没有丧失她的理智,判断力以及她那似乎唾手可得的冷静。”此外,马克写道:“尽管诉讼的过程非常谨慎,但是我们既没有发现,也无法推测任何在法律意义上能让被告人行凶的动机。”(H.马克:《H.科妮耶的法医学诊断书》[<i>Consultation médico-légale pour H. Cornier</i>], 1826年)至于雷格(Léger),在坦白了他的罪孽之后(他吃了被害人的心脏),起诉书说“他不再试图保持缄默,他全然恢复了冷静,自行展开了他被认为是凶手的一系列犯罪;他揭示了那些最细致的状况;出示了它们的证据;他指出了正义、犯罪的现场以及他的作案方式;法官已然不必再审,说话者本人正是罪犯。”(格奥尔格,见前引,第4页)
<a id="jz_259_259" href="#jzyy_259_259">(12)</a>事实上,非常奇怪的是,宿命论单狂症和唯物论单狂症,它似乎妨碍了灵魂的自由;这促使埃斯奎诺尔讲出了那句众所周知的恳求:“唯物主义和宿命论的煽动者,以及我们想要创建或是禁止关于道德、社会和宗教的颠覆性理论——这都是神所不悦的。”
<a id="jz_260_260" href="#jzyy_260_260">(13)</a>杜班(Dupin)和塔尔迪夫(Tardif)在1826年3月30日的报告中断言道:“当我们不能说他是罪犯(单狂症的罪犯),我们就说他是疯子;我们看到,夏朗顿(Charenton,译按:代指精神病医院)代替了巴士底狱(la Bastille)。”就科拉尔·德·马赫提涅(Collard de Martigny)而言,他在其专着《法医学的审慎问题》(<i>Questions de jurisprudence médico-légale</i>, 1828年)支持道:“杀人单狂症或许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精神的错乱,因为激情本身仿佛就是疯癫。在两种情况之中,都有谵妄存在。理智保持着其完整性:所有的单狂症都有激情,所有的激情都有单狂症。”因而,他们俩在同年又补充道,“如果单狂症是一种病,当它犯下砍头的罪行时,就必须在格列夫广场(place de Grève)用断头台把它治好。”
<a id="jz_261_261" href="#jzyy_261_261">(14)</a>加尔(Gall)在其1810—1812年的论着(《大脑的解剖学和生理学》, <i>Anatomie et physiologie du cerveau</i>)中,在认识到存在着间歇的、部分的和理性的精神错乱之后,他已经表明:“我们既不需要在灵魂中,也不需要在想象力的所谓渎职中寻找这种疾病的原因,而是应该在物质性的媒介中去寻找。”他确信,当我们打开精神错乱者的头颅时,就能发现各种膜<sup>†</sup>的厚度及密度;至于说杀人的倾向,它取决于一种捕食的本能,其位置在颞部和耳朵上方的顶骨下部,道德秩序的各种要素会抑制和调节耳朵的活动,比如教育、风俗、宗教等。说得更准确一些,J.拜勒(J. Bayle)<sup>*</sup>在其《精神疾病的新学说》(<i>Nouvelle doctrine de la maladie mentale</i>, 1825)中指出,我们已经观测到了器官的缺陷,它在疯癫中、在胃部和下腹部(皮内),在大脑活力的损伤中(埃斯奎诺尔),在血液中的生命原则的改变中(弗德雷),在胆汁的积累中(普鲁斯特),在一种脑部的疾病中(格奥尔格),此外似乎并未“对其有过度的重视”;因此,他试图把疯癫视为一条统一的路径,其特征是脑膜<sup>‡</sup>的慢性炎症:“而其单狂症只是最初发作(伴随着局部瘫痪或麻痹性痴呆),接下来是严格意义上的躁狂症和痴呆症”。这是布罗塞(《论疯癫的发怒》,1828年。Broussais, <i>De l'irritation de la folie</i>, 1828)、卡梅耶(《论精神错乱者的麻痹》,1826年。Calmeil, <i>De la paralysie chez les aliénés</i>, 1826)、布雷耶·德·布瓦斯蒙(《对杀人单狂症的法医学观察》,1827年。Brierre de Boismont, <i>Observations médico-légales sur la monomanie homicide</i>, 1827)所采取的方法。这种尝试一方面导致了法尔莱的结论(《论理性化的疯癫或道德的疯癫》,心理学医学年鉴,1927年。Falret, 《De la folie raisonnante ou folie morale》, <i>Annales médico-psychologiques</i>, 1927),他否认在单狂症中的这种特性,或者精神疾病的特殊变种,并且通过在临床领域的定位,把它归入了复杂征候群,其中包括躁狂的兴奋、麻痹性痴呆、歇斯底里的疯癫以及道德的疑病症;另一方面导致了莫莱(Morel)有关退化和遗传的理论,同时宣称疯癫概念是对一种可以容纳隆布罗索<sup>**</sup>的测量人类学的标准的可测性偏差。
但是,在1830年皮埃尔·里维耶案的时代,作为埃斯奎诺尔诊断书的共同署名人, F.卢埃(F. Leuret)仍然陈述了如下主张:
I.“麻痹性痴呆并非疯癫的一种最终形式;当我们打开麻痹者的尸体的时候,我们能够看到这些病变,倘若我们只能在后者那里发现这些病变,那幺我们就不应该把其归于谵妄。”(《关于疯癫的心理学断想》, <i>Fragments psychologiques sur la folie</i>, 1834)
<a id="jz_253_253" href="#jzyy_253_253">(6)</a>对于单狂症,马克会说,例如,“作为首要的原则,当杀人单狂症出现的时候,它总是先于一个特有的现象,指出一个改变,至少是理智能力的最初改变,并且这个情况得到了社会秩序的支持,因为杀人单狂症能够用于从谵妄中区分出犯罪,从真实中区分出伪装。”(见前引,第58页)而奥菲拉会从他的角度补充说:“说单狂症是存在的有时候是多幺地困难,而滥用我们所捍卫的原则对社会秩序而言又是多幺地危险。对此我们毫不掩饰。”[《法医学概论》(<i>Traité de médecine légale</i>),第三版,1836年]
<a id="jz_254_254" href="#jzyy_254_254">(7)</a>自然地,它并未涉及对新生的精神医学的追溯,只是回顾了一下我们所拥有的问题的基础:疯癫的理性化、部分的谵妄以及单狂症等等概念是如何促成了对“疯子—犯人”的文字和话语的广泛研究。对于单狂症的一个出色的介绍,以及有关道德责任心的相关问题,我们可以参阅P.杜宾松:《论责任的方式和观念的演化》,《刑事科学与犯罪人类学档案》,1887年。(P. Dubuisson, 《De l'évolution des opinions en matière de responsabilité》, <i>Archives d'anthropologie criminelle et des sciences pénales</i>, 1878) . ——原注
保罗·杜宾松(Paul Dubuisson, 1837年—1908年),法国精神病医生,曾任巴黎圣安娜收容院的首席医师。——译注
<a id="jz_255_255" href="#jzyy_255_255">(8)</a>“同样,能够以一种孤立的方式思考人的各种功能,例如注意、比较、判断、反思、想象、记忆、推理,以及这些功能的易受影响的变化,这对于人类理智的历史不也是很重要的吗?”以及,对于这个位置:“对于(有谵妄的躁狂和无谵妄的躁狂的)全部事实整体,它能与位置的观点或者知性的唯一且不可分割的原则的观点相一致吗?”
<a id="jz_256_256" href="#jzyy_256_256">(9)</a>同理,李嘉图的经济学是在孤立地考查劳动力的概念,故无法确定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