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章 钟女士的委托(第3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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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人家有钱任性,那另当别论。
“钟女士,那现在是令妹,对法院的这个判罚结果不满意,需要提出上诉吗?”
“哎.....”
鉴于钟丽霞犯罪后能及时拨打120,对郑航进行救治,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钟丽霞减轻处罚。
根据钟丽霞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还可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钟丽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
警方以过失致人重伤,终结侦查后,移送检察署。
9月16日
检察署经过了调查后,却以被告人钟丽霞犯故意伤害罪,向魔都虹口区法院提起公诉。
10月12日,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气愤之下,用力推搡郑航,导致对方摔倒,头部撞击在大理石茶几上,造成重伤昏迷。
看完之后,金胜也有点疑惑,这样不是挺好的吗?
先别管检察署提起公诉的罪名是什么,至少结果还是好的。
毕竟事实上,已经造成了他人重伤昏迷。
就算适用“过失致人重伤”,最后的判决结果,跟眼下这个差距也并不大。
不值得再去折腾了。
虽然导致的结果不是钟丽霞希望发生的,但是这种有目标的伤害行为,显然是故意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钟丽霞的行为已触犯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辩解不是故意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