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由而进言(第1 / 2页)
权利(选择的自由)和福利(享受的资格)是不同的。有些学者把中国三十年经济成就,归咎于“低人权优势”,反映了他们对“权利”和“福利”概念的混淆。如果“低人权”具有优势,那么最缺乏自由的国度,照理就应该成为最繁荣的国度。事实上,情况正相反。中国正是因为权利保护得到了显著改善,而那些打击生产积极性、鼓励懒惰和不负责任的福利并没有跟上,才取得了长足的经济成就。
有选择就有歧视。选择一张王菲的唱片,就歧视了所有男歌星和绝大部分女歌星,也歧视了中国京剧和西洋歌剧。一个男人娶一个女人为妻,他就歧视了所有男人以及绝大部分女人。即使这个男人希望不带歧视地对待每个女人,法律也不容许。
这是说,权利和福利不仅不同,而且往往是冲突的。我们经常听说,人人都应该享有就业权、就医权和就读权。可那是什么意思?如果这是说,人人都应该享有分得一份工作、一套医疗服务或一个学位的福利,那么我们就必须追问,谁有义务为他人提供工作机会、提供医疗服务,以及提供就读条件?
在动物世界,有的只是弱肉强食的规则;而在人类社会,则既有权利,也有福利。权利和福利都是取代弱肉强食规则的制度安排,但权利与福利不仅不同,而且往往是对立的,呈此消彼长之势;而只有保持两者的均衡,才能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掀起了“平权运动”(affirmative action),联邦和州政府纷纷颁布“平权法案”,禁止基于“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的歧视。然而,这项运动的实质,恰恰是越俎代庖地为用人机构作了基于“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的反向选择。1973年,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根据“平权法案”,为非白人硬性预留16%学位,致使成绩更好的白人青年贝奇(Allan Bakke)不被录取。要知道,非要让成绩较差的黑人学生就读学医,今天受到歧视的就是白人学生和亚裔学生,明天受到损害的就是病人。要帮黑人是对的,但不是这样帮。
首先看权利的概念。权利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大部分人主动维护的选择的自由。这是说,任何在现实中能够行使的权利,都离不开他人的背书和支持。人们在讨论权利的时候,往往喜欢加上“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法定权利”等形容词,但除了加重了修辞的色彩外,这些形容词并不能增加论证的力量。土地是你的,但你未必拥有采矿权;电脑是你的,但你未必拥有用它来存放或发放色情影片的权利;你和你配偶的身体都是私有的,但你们未必拥有生第二胎的权利。
这是说,歧视与选择共生,但随着迁徙、交流、贸易和竞争,“不道德”和“不必要”的歧视自然会受到抑制和削弱。既然如此,那么政府颁布法令或发起政治运动,是否也有助于纠正“不道德”和“不必要”的歧视?
有人会争辩说,上述都应该是毋庸置疑的权利。但是,应然不等于实然,实然的权利从来都是人赋而非天赋的。换言之,我们可以倡议某种权利,并声称它是一种“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但除非它得到普遍的尊重和维护,它就只是应然而非实然的关于权利的主张而已。
自从科斯在1937年撰文《企业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以来,经济学家通过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明白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企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边界,并非企业家主观决定、天然如此、固定不变的,而是企业家被动决定、为了适应生产和社会的约束条件而形成的。换言之,企业家们选择在哪里划分企业的边界,何时将企业一分为二、何时又将企业合二为一,是由诸多的实际的和内在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合并而合并,为拆分而拆分,是不会带来利润的。
其次,竞争仪态万千。人与人、企业与企业、组织与组织之间,固然可以存在竞争,但孤军奋战式的竞争在生活中是罕见的。哪怕是个人,其背后也有亲属、同乡、学友、乃至整个市场向他提供补给和支持。更常见的是,人们结成家庭、组织、企业,以一群人合作的方式,来与另外一群人展开更有力的竞争。人们在企业内部开展合作,为的是在企业外部展开竞争;几个企业结盟或合并,为的是在更大范围内应付更激烈的竞争。这是说,合作本来就是一种竞争方式。
反垄断立法的深刻误会就在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貌似有本事,根据企业的外在形式,来判断一种商业行为究竟是促进竞争还是抑制竞争,而这往往是夜郎自大。例如,企业因为“做得好”才“做得大”,而不是“只要做得大”就“做得好”,但反垄断法执行者却会置果为因,以为“分拆企业”或“禁止合并”,才能促进竞争;又例如,企业必须“分区域经营”才能发挥最大的生产潜能,但反垄断执行者却又会本末倒置,要求企业“抹杀地域或消费者群体的差异”,进行划一标准经营。
这些奇怪的概念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人们低估了竞争的普遍性和复杂性。首先,竞争无处不在。为了争夺一张车票,人们既可以竞价,也可以通过排队、托关系、找黄牛、购买电话追拨器、下载抢票刷屏软件等方式来竞争。推而广之,学校的学位、剧院的座位、医院的床位,任何有两个以上的人要的商品,都遵循同样的规律——任何管制都只能改变人们竞争的方式,而无法消除竞争本身。
回顾美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百年历史,大量经典案例表明,那些阻止横向联合、阻止纵向联合、阻止分区域经营、阻止企业间自愿缔结的价格联盟、阻止企业自由搭售商品的判例,到后来都被证明是由于法官误解了竞争的内在逻辑、仅从朴素和自发的对“竞争”和“合作”的理解而作出的。科斯曾经说过,经济学家一见到自己不理解的商业行为,就会往反垄断上去想。在反垄断立法者和执法者看来,能够理解的竞争就叫“良性竞争”,否则就叫“恶性竞争”,能够理解的结盟就叫“合作”,否则就叫“勾结”。这些武断的标签和干预,对市场造成的危害,往往比带来的好处更大。
这个道理也适用于组织内部。在私营企业里,雇主关注金钱收入,所以在录用员工时,会集中考核其劳动力资本,而对其他旁枝末节,诸如肤色、户籍、党派、政见、相貌、学历——则并不关心。相反,在大型国企或政府机关,选人是否得当,几乎不影响录用者的收入,所以录用者就会变得轻视“有用之人”,转而偏爱“顺眼之人”。人们普遍的经验是,越是激烈竞争的行业,歧视越少;越是大锅饭的垄断或官僚机构,歧视越严重。
拉丁文里有句漂亮的格言,叫“行使自由以不伤他人自由为界”(Sic utere tuo ut alienum non laedas),但深究下去就会发现它是空洞的——谁都可以拿它来为自己的立场辩护。例如,可以认为抽烟者伤害了非抽烟者,但如果禁止抽烟,那非抽烟者就伤害了抽烟者。伤害也永远是双向的。不管法律如何规定,都是基于经验的权衡,而非先验的推演。
问题是,歧视者必须付代价!一个活在山沟里的人,本来就没有机会与外人打交道,所以他不妨把外人贬得一钱不值。本来就没有机会,歧视就没有代价。然而,一旦他有机会进城,或有机会出国,那他歧视外人的代价——因歧视而丧失的收益——就会急剧提高。输得越多,放下成见的动力就越大。多见少怪,长此以往,都市居民的胸襟往往比较开阔。
再看福利的概念。福利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大部分人主动维护的、享受特定资源配给的资格。学生免费乘坐校车,教授免费停车,雇员免费体检,户外工作者免费喝凉茶,失业者免费取得失业救济……你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不需要再进一步争取,只要你属于某个组织的成员,你就自然获得一份享受。这种资格就叫福利。
有人反驳:“你是在偷换概念。歧视指的是那些‘不道德’和‘不必要’的区别对待。”是的,人们脑海里有许多根深蒂固的“区别对待”的观念,如看不惯外地人或外国人,或把全体异性作为取笑的对象等。这种现象有两个原因:一,由于信息不对称,要了解具体一个人并不容易,人们便简单以对群体的笼统印象代入,只求作粗略的判断;二,贬低他人可改善自我感觉,人们难免会追求廉价的快感。
资源既然是稀缺的,那么竞争就不可避免。然而,自从1890年美国实施《谢尔曼法》以来,至今已经有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仿效,建立了类似的竞争法或竞争政策,其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竞争行为,遏制和惩罚反竞争行为”。问题是:既然竞争不可避免,为什么还要立法促进竞争?为什么“竞争”之外,还有所谓的“恶性竞争”?为什么“合作”之外,还有所谓的“勾结”?
要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没有什么比对商业竞争模式保持谦逊,对所谓“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以及对“合作”和“勾结”这些充满偏见的概念保持警惕更重要了。要维护市场自由,反垄断戒条应该是:只有政府在行业入口设置的障碍,才是真正值得反对的垄断根源;而对于那些在市场中我们看不懂的商业行为,则应该听之任之。
<b>三、竞争与合作</b>
<b>四、权利与福利</b>
此事到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加州大学的做法违宪而告一段落,而加州也在1996年推出了还学校更大招生自由的法律(CCRI),从而部分纠正了“平权法案”造成的矫枉过正的恶果。然而,许多人还没有完全理解问题的本质:选择是一种重要的自由,而选择与歧视不可分;用一刀切的“平权运动”来纠正种种“歧视”,并不能消灭不公,而只能转移不公;只有还个人和用人机构以充分的选择利,并让迁徙、交流、交易和市场竞争发挥作用,从而促使人们逐渐采用更合理的选择标准,才是维护“自由”(liberty)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