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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章 完美结局(第2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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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惯犯是数个危害行为的积累,各个行为如果割裂开来评定,未必都构成犯罪,但每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惯犯的成立。

行为人实施犯罪已成习性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主要来源。惯犯以行为的惯常性反映出行为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

数个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概括地按一罪处理。从形式上看,惯犯是在数个犯罪故意支配下,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符合同种数罪的要求。

刑法将惯犯规定为一罪并加重其法定刑,表明对惯犯的特别打击。对惯犯的成立是否都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条件,我国刑法学界存有争议。通说认为,若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某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多次性、罪名同一性,实质上具有惯常性,也不能定为惯犯。

惯犯的种类:常习惯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习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一贯实施此种犯罪的犯罪形态。常业惯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业犯。指行为人无正常职业或不务正业,而以实施某种犯罪为常业,并以此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的犯罪形态。

小情侣这样想着,他们却不知道,李堪以哪里练过什么功夫,就算是练过也不可能那么轻易的就打倒那些人。李堪不过是凭借一身别人难以企及的力量,打得那些人落花流水。

小情侣在李堪旁边坐下了,在这里有安全感,他们跟李堪一样,要看住这些人不能让他们逃跑。

从他们刚才表现来看,这些人明显不是第一次了,不知道有多少人葬身在他手中了。

对于这样的人,当然是见一个抓一个,抓到他们不敢再犯为止。

从个人感情上来讲,李堪真的是想直接杀了他们一了百了,不能让他们进去有吃有喝的住着。

惯犯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所谓惯常性,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以非法所得行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这种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是惯犯构成的客观条件。

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所谓习癖性,是指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性,其表现是故意致力于某种犯罪,以违法犯罪作为其长期经营之行业,并由犯罪之习惯进而发展为心理上乃至于性格上的变态,形成某种犯罪习癖。这种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是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

在认定惯犯时,我们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历史说,主张惯不惯,看档案。二是现实说,主张只能以未处理过现实行为作为定案根据。我们认为,上述两种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们主张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即立足现实,联系历史;既看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又看到现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把两者统一起来考察。

惯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人犯了多个同种罪行。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规定为一个犯罪,是考虑到这种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比较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大,因把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这种犯罪作斗争。所以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认为,除法定的惯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惯犯的情况,应当在刑法总则量刑部分设立惯犯制度,规定对惯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暴力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这些人当然还是交给警察叔叔们比较好,因为他们才是惩罚这些人的最佳人选。

从李堪报警到听到警笛声,也不过十分钟左右的时间,这样的速度已经很快了。

这些警察一下车就看到壮汉他们,其中一个警察说道:“终于让我抓到了吧?你们这群家伙。”

这是帮管饭,他们已经追捕他们很久了。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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