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第1 / 4页)
第二十一条、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
第二十二条、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对少年犯着重进行政治教育、新道德教育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并且在照顾他们的生理发育的情况下,使他们从事轻微劳动。
第二十三条、少年犯管教所,以省、市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四条、少年犯管教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人员若干人。
第三章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
第十四条、监狱对犯人应当严格管制并严密警戒,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监禁。在严格管制的原则下,并且分别犯人的不同情况,施行强迫的劳动和教育。
第十五条、省、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监狱,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一至二人,下面设管教、生产、总务等工作机构。
第三节劳动改造管教队
第十七条、劳动改造管教队,监管已判处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
…………
第四章劳动改造生产
…………
第五章管理犯人制度
……犯人接见家属每月不许超过二次,每次不许超过三十分钟;特殊情况,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犯人接见家属、接受家属送来的物品和发受书信等,遇有特殊情况,都可以加以限制或者停止。……凡是犯人在刑期满了的时候,自愿留队就业,或者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或者在地广人稀地区可能就地安置的,劳动改造机关就应当组织他们劳动就业,其办法另行规定。……重要的反革命犯和惯盗、惯窃等犯,在执行劳动改造期间,不积极劳动,屡犯监规,事实证明还没有得到改造,释放后确有继续危害社会治安的可能的时候,在刑期届满前,可以由劳动改造机关提出意见,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经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后,继续劳动改造……
第十八条、劳动改造管教队,应当组织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业、建设工程等生产,并且结合劳动生产,进行政治教育。
第十九条、省、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劳动改造管教队,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劳动改造管教队,可以根据犯人多少和生产需要设置小队、中队、大队和总队。
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可以按照管教和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工作机构。
第四节少年犯管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