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第1 / 3页)
在大学时耕云立志向丹诺学习,决心成为一名伟大的律师;可是刚踏上社会,就到处碰壁,屡辩屡败,屡败屡辩。尽管如此,他不改初衷,仍然坚持为“公正和正义”而战。当初,许多律师都不愿接手马启明案子,原因不单单是他们认为刑事案件没油水,更主要的是他们不想得罪检察院,以前他们吃过这方面的苦头,如今长记性了。耕云与他的那些很会赚钱的同行截然相反,越是棘手的案子他越是有兴趣,为此他多次莫名其妙地被检察院传唤。
马启明的案子是他主动要求当辩护律师的。他坚信马启明无罪,他说傻瓜都能看出来马启明是无辜的。可是第一次判决给了他当头一棒。并非他的辩护失败了,而是他的辩护根本就没被法官听进去,或者说法官根本就没打算听他说什么。针对公诉人的指控,他为马启明做了无罪辩护,其依据是:
一、马启明没有作案动机。公诉人称马启明发现妻子奸情后蓄意杀人报复,依据的只是马启明的口供,而口供是靠刑讯逼供取得的,不能采信。事实上马启明夫妻关系一向很好(有多份证言),案发前他并没发现妻子红杏出墙,即使发现了他也不会采取过激的措施,这从他在案发后的表现就不难看出来。
二、马启明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马启明正在派出所,他还和副所长一起去“老王家”喝牛肉汤(有证人、证言)。
三、没有关键的物证。那把行凶的手枪一直没有找到,按照常理,当事人一旦“供认不讳”,不大可能在是否提供凶器藏匿位置这样的细节上“顽抗到底”,惟一合理的解释是当事人根本不是凶手,他怎么可能有“凶器”呢?即便他是魔术师,他也变不出真正的凶器来。至于当事人供述他把手枪扔进了江里,纯粹是胡乱应付。在当事人做此供述之前,当事人曾有过13次供述,每次位置都不一样,公安人员曾带着当事人去搜查过几个地方(有证言),结果如何呢?
市中院经过认真研究,最后决定接受省高院建议,改判马启明死缓。马启明又上诉至省高院,被驳回。市中院判决随即生效。
省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时仍在强调物证,即要找回那杀人的手枪。现在凶器找到了,但似乎与市中院所认定的“凶手”马启明无关。
审讯中有不少黑帮成员称雷云龙曾在去年的“饕餮之夜”吹嘘过骆远征和林岚是他所杀。他的原话是这样的:“不要怕手上沾血,手上沾的血越多,你就越强大;我杀人无数,你们谁都没我杀人多,所以你们要听我的……骆远征,你们知道吧,他是市公安局副局长,够厉害吧,还不是被我给杀了吗?还有和他在一起的那个骚货,这两个人都是我杀的,谁把我怎么样了?”
看来马启明案是一桩冤案。
马启明的律师名叫耕云,关于他的名字还有一个典故。
四、马启明行凶从逻辑上说不过去。假设马启明像公诉人所说的那样蓄意杀害妻子和骆远征,那么他一定会做一番精心准备。他不会使用自己的手枪,这毫无疑问,因为这样很容奇--書∧網易被发现,但这不等于说他事前一定知道他能夺取骆远征的手枪,并用这把手枪杀死骆远征和妻子。那么他是如何“精心准备”的呢?
判决是残酷的,也是最严厉的。他的辩护没有被法官理睬,就这么回事。尽管每一个旁听者都赞赏他的辩护,并且几次为他鼓掌,但毫无用处,判决是由法官做出的,不是由坐在旁听席上的人做出的。
判决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他当时就傻了。这件事让他想了许多,以前他怀疑有些法官水平太低,不学无术,对案件和法律的理解不深,致使做出的判决不能令人信服;现在他恍然大悟,这些法官水平低还在其次,重要的是他们的道德颇值得怀疑。
刚入大学时,老师点到他的名时,和他开玩笑道:“你的名字叫耕云,耕了云,你准备种什么呢?”
他理直气壮地说:“种公正和正义,老师。”
“我以为要种星星呢。”
“老师,那是诗人的想法。”他不知道这个年轻教师正是一名诗人,所以有些冒犯。
但老师并未怪罪,还表扬了他,说他只要抱定这样的宗旨必能成为一个好律师:“把每一次成功的辩护比作一颗星星,今后你就会感到天空越来越灿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