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第1 / 6页)
第十一条付款条件
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0日为期限,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货款则于下月10日缴齐。前项付款从付款日算起,以90日内到期的国际汇兑支票为主。
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须经公司的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国际交易保证金
代理店须根据交易额,事前缴交XX金额给本公司,作为国际交易保证金,公司再配发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
第八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公司必须令代理店提供必要的资料(例如客户名册、预估客户名册、销售计划等)。
第二条代理店的销售区域
代理店可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前与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而在某种情况下,公司必须估计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
第三条经营商品
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本公司生产、附有XX商标的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第九条公司的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工厂为交货给代理店的地点。但如代理店另有请求,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声明,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由代理店负担。运送途中如发生事故,其费用负担由公司与代理店双方经协商后决定。
第十条退货
当货品与代理店的订购内容不同,或不合格品的制造责任明显为公司所有时,始能接受退货条件。
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XX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的商品的总额。代理店需于每月25日之前,向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额。
第五条经销处等的设置
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自本公司批发给代理店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