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第1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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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德国有义务保证不参加任何一个旨在反对曾经参加过对德作战国家的任何
集团或军事联盟,军需生产的数量和种类亦仅以满足和约所规定的德国武装
部队的需要为限,不得超过。
意义”,能“最终解决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并且强调
“草拟和约时,必须有德国参加,亦即由一个代表德国的全德政府参加”。
苏联提出了作为对德和约基础的一系列原则,主要包括:
在政治军事方面,统一的德国领土范围必须以四大国波茨坦会议各项决
议中所确定的疆界为准,保证使德国发展成为独立、民主和爱好和平的国家;
从1951年9月起,西方便进行着德国条约和欧洲防务集团条约的谈判,
一俟这些条约生效,德国的东部和西部就将完全被割裂。德国统一至少在东
西冷战尖锐对立时期是看不到希望的。
1952年春天,在阿登纳与西方三国就德国条约和欧洲防务集团条约谈判
最为紧张的时期,苏联突然主动将德国问题提上桌面,再次建议召开四大国
保证德国人民享有基本民主权利,保证各民主党派团体的活动自由,但是必
须取缔一切敌视民主与和平事业的团体;前德国军队的一切成员,包括军官
和将领,一切前纳粹分子,除曾经因犯罪而被法庭判刑者外,一律享有和其
他德国公民同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德国可以拥有保卫国土所必需的、
自己国家的武装部队(包括海、陆、空军),可以生产军需物资和军事装备,
会议讨论德国问题。
3月10日,苏联向法、英、美三国驻莫斯科大使,递交了一份照会,要
求消除“欧洲战争虽然已经结束接近7年,但对德和约仍然没有缔结”这种
“不正常状态”,敦请有关各国“立即考虑对德和约问题”。照会还附有一
份对德和约的草案,草案中指出“缔结对德和约对巩固欧洲和平具有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