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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第1 /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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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司法系统的调整并不是风月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首先,除了治安

18日)法律也使得司法系统开始了改革。在民事方面,乡区保留了它的治安

法官,每一县也象过去的专区的情况一样设有一个初审法庭。新设立的是二

十九个上诉法院,这使人想起了高等法院。在刑事方面,治安审讯机关变成

了简易警事法庭,而初审法庭和上诉法院则都有刑事宣判权;郡刑事法庭仍

然保留下来,但从此有其专职法官。最高法院、起诉陪审团与判决陪审团,

然而警察系统仍然缺乏政府其它部门所具有的那种统一和集中

程度。这当然是由于波拿巴对富歇的不信任造成的;富歇在所有的部长中是

最不可或缺的,最使人畏惧、也是最具有独立思想的人。他从政府预算中要

求极少,而从赌场中,从颁发护照和枪支执照的收费中、从没收反叛分子的

资产中、从肆意向妓院勒索名目繁多的捐税中为自己开辟财源。因此,为了

商务、军事以及海事法庭都保留下来。最后,选拔法院工作人员的方法也随

之制订出来。公证人仍然由波拿巴指定;除了治安法官的执行吏之外,他还

有权决定执行吏的人选,以及检察官(或公诉人)的人选。对后者他又恢复

了“辩护士”的命名,但是不再强迫被告延请他们代为辩护。只有律师的职

业依然是自由职业。

控制富歇,波拿巴宁愿有几个警察机构并存。他还有他自己的秘密警察,更

不必说他有着一大批象菲埃韦,让利斯夫人以及蒙洛西哀那样的告密者;他

还准许杜布瓦插手政治,支持他与富歇对峙。结果,这些相互竞争的警察机

构都竭力想胜过对方,而不顾那些求诉无门的公民的利益。

行政制度的改革刚在开始付诸实施,共和八年风月27日(180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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