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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章(第1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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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的刑是夹棍儿,用三根锄把儿粗细的硬木加两根粗绳子或牛筋制成,所以俗名就叫“三根木”或“三根无情木”。使用的时候把夹棍儿套在受刑者的两个脚踝子骨上方,用人力收紧。

与夹棍儿形似的还有“夹指”,也叫“拶指”或“指拶”,用五根比筷子略粗的竹棍儿加两条略细的绳子或牛筋制成,使用的时候令受刑者双手合十,把四个手指头伸进竹棍儿的夹缝儿中,也是用人力收紧。不过这是专为女性准备的,因为女性体质羸弱,经受不起夹棍儿的酷刑,所以才有此“优待”的。

“官刑”虽然痛楚,但有一个限度,一般不会致人死命,碰上“善于挺刑的凶顽之徒”,就奈何他们不得了。因此各地的太爷、太尊们,就挖空心思制造出许多“私刑”来,以补官刑的不足。

这一次说得比上一次更清楚,连银子交给谁,由谁送进衙门来,他都知道了。看起来,这个人还不是空口说白话,倒像是手里真抓到了什么把柄似的。要是真凭实据果然落到了他的手上,那事情可就真的不好办啦!太平天国以来,二品三品的大官儿到处都是,上茶馆儿逛窑子甚至登毛厕都能撞上好几个,自己小小一个五品借补知县,本省抚台衙门就能够轻而易举地把顶戴摘去,哪儿还用得着官司打到刑部大堂?一旦摘了顶戴,就是军机达拉密的八行书到来,也无济于事了。如果真是这样,眼前这个人,就已经不单单是林炳的冤家,非得置之死地而后快;同时也成了自己的对头,非得置之死地而后已了。这样一想,一股无名邪火陡地从心中升起,再也按捺不住,顾不得案上没有惊堂木,捏紧了他那干枯的小拳头在桌子上狠狠一捶,大喝一声说:

“没良心的狗东西!本县几次三番开导你,打算放你一条生路,叵耐你这厮不知好歹,活路不走走死略,来呀!‘杏花雨’的伺候!这是你自讨苦吃,怨不得本县不讲情面!我倒要看看你是铁嘴钢牙,还是铜筋铁骨!今天我要不问出你这一千六百两银子的证据来,我这个‘金’字倒着写!”

随着这一声“来呀”,两个亲信的站班衙役立即扑了过来,不由分说,把本良身上那件湿漉漉的棉袄和小褂儿都扒了下来,光着上身,脊梁背朝上捆在一张特别宽大的长凳上,两手两脚在凳子腿儿上捆了个结实,拦腰再加一道绳子,全身上下除了脑袋还能活动之外,就一点儿也不能动换了。

事情明摆着:金太爷要开始用刑逼供了。那么,他用的是什么刑呢?

按照清代的刑狱规定,县衙门里审案,是允许用刑的。这种准许的刑罚,称为“官刑”。最常见的无非是大板、小板、掌嘴、夹棍儿、夹指(拶子)这样几种。其中前三种是“罚”,后两种才是“刑”。

所谓“大板”,就是打屁股。这是用于对罪行轻微不足以判刑的罪犯进行的“重罚”。一般是案子审问明白了,大老爷判定责打罪犯大板二十至四十下,即便是罪大恶极,必须“满杖”,也不过一百下,打完了就放人,也就是俗话所谓的“打了的不关,关了的不打”。打屁股,与其说是责打,不如说是羞辱。因为即便大老爷判定的是“大板四十下”,真正打到屁股上的,不过只有八下,是象征性的,是不是把犯人打痛了,打怕了,并不计较,更不会皮开肉绽。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原来清代县衙门里打屁股,所用的“杖”是特制的,着肉的一端,刻成手形。也就是说,每扬起来打下一次,算是五下,“大板四十下”,实际上只有八下。所以即便用最大的力气打,也没有什么了不起。但是被打的人,必须把裤子脱掉,露出屁股来,而且必须在大堂上或者衙门前面的影壁下面当众挨打。试想一个有头有脸的人,不管他是读书的还是做生意的,特别是妇女,要他当众受这样的侮辱,是不是心理上的损伤比肉体上的损伤更加严重呢?

至于“小板”,指的是用竹板打手心儿,形式与学塾中老师用戒方打学生相似而更厉害。在大堂上打手心儿,就不是以“人格侮辱”为主,而是以打痛为主了。因此打小板动辄一二百下,而以四百为度。被打者的手可能肿得老高,但仍不至于因此而致残。

“掌嘴”,就是打耳刮子。不过不是用手,而是用一种厚皮子做的形似手掌的东西,名字就叫“皮掌子”。那东西打在脸上,能把脸打肿了,却不至于把牙打掉。这种刑罚,也是以羞辱为主,一般施之于女犯。因为中国是个“礼仪之邦”,不是罪大恶极的案子,总不能让女犯当堂脱了裤子打屁股,于是就改为打她那张嫩生生的、惹人怜爱的脸蛋儿,也是让她见不得人的意思。

以上三种都是“罚”,是在审讯之后施行的,目的在于“儆戒下次”;前两种有时候还与“枷号示众”结合起来使用,那就是一方面责打犯人,一方面儆戒众人的意思了。

下面两种都是“刑”,是在审讯之中施行的,目的在于用痛楚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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