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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第1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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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全国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市)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地区、直辖市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

经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经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凭以上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领取营业执照,并凭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需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2.最少具有5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资本金;3.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4.符合经济核算原则;5.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1.设立城市信用社的申请报告;2.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3.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金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固定营业地址等事项;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5.机构领导人员名单和简历;6.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设立城市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拟设立财务公司,应由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可证明企业集团合法性的有关文本,企业集团组织章程:2.有权部门出具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3.集团紧密层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4.设立财务公司的申请报告;5.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集团的基本概况、资产负债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潜力及盈利前景预测;6.拟设财务公司的近期经营计划及盈利前景预测;7.拟设财务公司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营宗旨、资本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以及公司地址等事项;8.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由企业联合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必须提供相应的协议书和入帐凭证;9.集团有权部门提供的拟任公司负责人名单简历;10.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2.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4.具有组织章程;5.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县及县以下地区不得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6.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7.地区、省辖市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0万元;8.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500万、200万和1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自有资本金要保证完整无缺,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1.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3.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地址、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事项;4.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5.机构领导人名单和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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