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第1 / 3页)
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②住所、经营地点;③经济性质:④企业形式、核算方式;⑤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⑥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户;⑦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⑧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⑨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税务开证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办理开证登记,要按照税收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手续与程序进行:1.申请开证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如主管部门的证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统一印刷的《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各一式三份,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一并分送指定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如果是高等法律院校(系)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申请兼职律师工作执照,应向欲兼职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本单位的书面意见),经律师事务所对其实际情况进行考评,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报。
3.批准发证。地(市)司法局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审批。符合要求者,发给律师工作执照或兼职律师工作执照。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发给执照。
税务登记
别看我长得丑,可是我温柔。
2.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开证报告后,应及时审核《税务登记表》,若内容完整无误,则受理登记。
3.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后,分别将各一式三份的《税务登记表》一份上报市、县主管的地、国税税务局,一份留存,一份连同市、县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申报人。
劳务用工
人力资源是生产力的原动力。
税务登记的范围
根据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我国税务登记的范围是:1.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不分经济性质,不分经营地点,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依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者外,也应自发给营业执照起30天内、向当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起30天内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从上述规定来看,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十分广泛:它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