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第1 / 3页)
3.符合制造计量器具基本条件的材料,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和环境条件,以及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期检定和标准考核、出厂检验人员、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的材料。
4.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暂不具备国家、部门或省级标准和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要递交经过标准计量部门批准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检定方法。
5.有关的管理制度,包括设计、工艺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设备及工装管理制度;全面质量管理制度;能源、物资消耗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管理制度。
接受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然后安排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控制定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条件进行考核、评审。
经考核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各地劳动厅(局)将本地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报设在劳动部的全国劳动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发证办公室按名录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填写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计经委)
及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劳动部发证办公室二份。
各省、市劳动厅(局)会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和评审。检查评审后报发证办公室审核。审查合格的,由发证办公室通过省、市劳动厅向企业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
经审查不符合领取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允许3—6个月的限期整顿。
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对现场审查结论或产品确认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按隶属关系向发证办公室提出意见,发证办公室在收到函件一个月内予以处理。
办理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样式分为两种,一种为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它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收购(含委托代购、临时收购)、调拨、批发(含委托代购、特种批发)、零售(含特种零售、临时零售)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中外合作生产、合资经营企业;另一种是烟草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它专用于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含鼻烟)零售、(含临时零售)业务的具体经营户。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手续:1.填表:由申办许可证的企业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或其指定的单位领取并按规定填好《经营烟草专卖品申请书》;2.送交审查:将填好的《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登记证,送交发给申请表格的烟草专卖局查验认可;3.审查上报:按照申办许可证的种类和所规定的手续,由发放申请表格的烟草专卖局审查,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4.审核发证:由有发证权的烟草专卖局对申请表及其下级烟草专卖局的意见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
办理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和工装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2.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
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宜的检定环境;3.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4.具有完整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装图纸、工艺文件,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等;5.制定了必要的规章制度。
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向其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一式三份和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1.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主管部门盖章或证明的文件。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