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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第1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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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时,当事人可提出申请,也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一般公民因私出境

少数机关、团体、工厂、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对一般公民因私出境任意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内容,一般是要求出境申请人交足一定金额、完成某项任务后才能出境,个别领导甚至因出境申请人劳动纪律差或思想不好等不同意出境。这些规定一般反映在出境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的“所在单位意见表”

上。有的表上用印,明确表示为什么不同意出境;也有的既不在表上表示同意与否的意见,也不用印。

对少数单位的规定及做法,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本着既要维护法律尊严,做好法规宣传,又要维护单位利益,使所在单位的科研、生产、教学、工作不受或少受损失的精神去处理。具体做法:1.对出境申请人符合“出境法”规定应予批准,所在单位无理拒绝出具同意意见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向所在单位进行“出境法”宣传,促使单位在知法懂法情况下,顺利协助申请人办妥一切出境手续。如所在单位执意不出具同意申请人出境意见,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依法受理、审批。

当然,依法不应批准出境的人,即使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出入境管理部门依然可以批驳申请。

(1)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因私人事务申请出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受理、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像以前那样,提交省级科技、人事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出境证明;初级以下科技人员出境,过去和现在都没有特别规定,与一般公民出境同样对待。

(2)外国民间团体通过我相应民间团体(包括行业协会)邀请离退休的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出国进行洽谈、交流、开会、讲学以及担任专家、顾问等工作,只要提交国外邀请函电、我民间团体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依法受理、审发因私普通护照。

(3)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大体包括以下专业职称人员:讲师、编辑、翻译、记者、经济师、统计师、会计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助理研究员、教授、编审、译审、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研究员等,或其他同级以上人员。

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因私出境

2.对出境申请人符合“出境法”规定应予批准,所在单位确因单位利益

不出具同意意见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区别对待。对确因所在岗位不宜离开的出境申请人,进行暂缓出境的宣传,再促使所在单位尽快物色合适人选,待顶替出境申请人所在岗位后,再批准申请人出境;对因经济问题,所在单位不同意出境的,请他们按经济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待民事纠纷了结之后,再受理、审批出境申请。

3.对所在单位既不提出原因,也不在所在单位意见表上表示意见,致使出境申请人不能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单位意见,但其他申请手续完备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函办法征求所在单位意见,要求该单位在7至10天内函复,逾期不复者,以对出境申请人没有意见处理。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怎样办理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

1.短期因私出境的中共党员,出境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仍留在原单位;长期因私出境的中共党员,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党员的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长期因私出境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短期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或解决党籍的,如期回来的,如无问题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超假回来的,视情况处理党籍问题。长期出境的党员,出境若干年后,又返回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来后表现好,可重新入党。

因私申请出境的党员,在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保留或停止党籍或者退党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凭出境证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办理保留或停止或退出党籍的具体手续。

2.共青团员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可参照对中共党员规定办理。

以上各类人员因私出境,都有详细规章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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