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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第1 /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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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详细说明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出访日期、停留时间、途经国家及地区、出访人员名单及外汇来源(必须与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一致)。

3.编文号。

4.须打印、盖申报单位公章。

合格的邀请函1、原件或传真件(须有香港传真号)

(6)其他特殊要求材料。

2、审批经政审合格的出国(境)申请,报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因公赴港澳:按有关要求上报材料到市外办(出访费用由市财政局拨款的,须在市财政局核准外汇并在“当地市因公出国赴港呈批表”费用来源栏目盖章),经市外办核准后领取安全学习通知单,带齐因公出国赴港澳呈批表复印件、安全学习通知单、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到当地市安全局参加安全学习。同时,当地市外办开具赴香港任务批件,凭该批件和下列资料到市公安局办理赴港澳通行证:(1)因公出国赴港澳呈批表复印件;(2)公民因公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审批表各一份;(3)免冠大1寸黑白照片每人1张;(4)赴港澳通行证;(5)因公出国赴港澳呈批表复印件;(6)安全学习回执。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出境人员应按放行条规定的时间通过指定口岸出境,出境时需携带赴港澳地区通行证、放行条及外汇携带证。

临时因公出国:将有关资料报市外事办,报批外汇及参加安全学习方法同“临时因公赴港澳”。经外办批准后,便可办理护照及申办外国签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其他人员由企业自行政审,报具有政审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出具当地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当地直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出境),须呈报材料在当地人事局政审,局以上干部及驻外机构人员由组织部干部二处政审。

持有暂住证并在特区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企业借聘的干部须提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协议书,并由原单位出具政审函或政审委托函。企业借聘的工人,须提交劳动局的聘用合同或劳动手册。

初次出国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封面贴大1寸黑白免冠照片,加盖单位公章;表内签署本单位和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由企业自行政审的出境人员需提交有效的“当地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该审查批件一次有效,由当地外办收存,再次出境需另开具审查批件。

再次出国人员凭出国时填写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到相应的审批单位开具“当地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1)因公出国赴港澳呈批表原件;(2)出访请示;(3)合格邀请函;(4)政审批件;(5)合格照片每人6张;(6)护照申请表;(7)外国签证申请表;(8)申请外国签证所需的特别材料;出国人员出境时须携带:(1)

有效签证护照;(2)外汇携带证;(3)邀请信复印件。

前往不需签证国家须携带出境证明(在市外办护照签证处办理)

附(1)临时因公赴港(澳)呈报资料及要求:当地市因公出国赴港澳呈批表须用正楷填写,盖有主管单位公章并有领导签字。如出访费用由市财政局拨款,须先到市财政局核准外汇。市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正副职及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填A表,其他人员填B表。

因公出国赴港澳请示1.详细说明出访任务、目的(具体项目、以往双方交往情况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填写“因公再次出国证明”(一式份,由具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加盖该单位公章),并提交“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审查批件的有效期为:当地市户口人员审查批件3年有效;当地市暂住人员的审查批件当年有效;经批准临时借调人员的审查批件一次有效。

审查批件需由审批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在市外办留有签字样底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批件上应具有批文号,批准日期及出访人员姓名。

办理政审提交资料(按下列顺序呈报)

(1)当地市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表;(2)当地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呈批表;(3)出国及赴港澳请示(打印、编文号);(4)合格的邀请函;(5)身份证明材料①调入当地行政介绍信复印件;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当地户口簿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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